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04执111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江鸿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火炬城C5组团418号。
法定代表人:贺峥嵘,执行董事。
代理人:**,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3栋220号。
法定代表人:喻菊红。
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10815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和翔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7147.42(含执行费2519.42元)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177147.42(含执行费2519.42元)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开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