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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金华市广汇水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02民初1719号之一 反诉原告:金华市广汇水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新洲路286号华鼎公馆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55288193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现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直里村。 反诉原告金华市广汇水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反诉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后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金华市广汇水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06元,减半收取计3203元,由反诉原告金华市广汇水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