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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终1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昭阳新村临华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诉人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9.6元与上诉人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昱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