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7民终1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昭阳新村临华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钟林路8号海投大厦11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上诉人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市人民法院(2021)闽078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市**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9.6元与上诉人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44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庄淑鸿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昱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