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305民初4731号
本院2022年8月31日对原告***与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闽0305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22)闽0305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的最后一行“工程款194000元未付”、第六页的第一行“194000元”、判决主文第一项“工程款194000元”中关于“194000元”笔误均补正为“61000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林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