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城市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旻,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中京銮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889-1号宏鼎国际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22)皖1802民初2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其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出具撤回上诉申请一份,请求准予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朱 林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