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7民初2053号
原告:**县圣龙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县濯港镇大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574R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威斯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889-1号宏鼎国际广场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43908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圆,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县圣龙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立案受理。2022年7月26日,原告**县圣龙商砼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县圣龙商砼有限公司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县圣龙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2724元,由**县圣龙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吉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