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02民初2143号
原告:***,女,199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旻,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现住址不详。
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翁角路889-1号宏鼎国际广场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94390831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于2021年8月16日作出(2020)皖1802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案经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皖18民终90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2年4月2日重新审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旻、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中建公司连带返还***保证金35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中建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宣城建筑垃圾处置工程对社会公开招投标,***委托***参加该项目招投标,于2019年6月4日转款372000元给***,***将该款项转给***,***又将款项转给中建公司,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投标。后未能中标,***、***、中建公司拒不返还保证金350000元。
***辩称,第一.案由应当是不当得利纠纷,理由是各方没有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合同或合意;从原有查明事实看,***将35万元转给***,投标未成之后***返还了3万元,其余32万元未返还,因此***不应当承担返还的义务。第二.***要求***连带返还保证金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约定。第三.本案投标结束后,***应***的请求,积极配合其索要保证金,***于2019年10月31日退还3万后给***,实际上***保证金只有32万元。综上,请求驳回***对***的诉讼请求。
***未作答辩。
中建公司辩称,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工程系中建公司缴交投标保证金700000元进行投标,不存在其他人委托中建公司进行投标的事实,***诉称委托***参加该项目招投标违背客观事实;根据***提供的证据显示,***于2019年6月4日转账372000元给***,***同日转账350000元给***,并不存在***诉称***又将款项转账给中建公司,并以公司名义投标的事实;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工程的投标保证金为700000元,并不是372000元,***诉称违背客观事实。综上,***诉请中建公司连带返还保证金3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的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建公司向本院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其内容为:经中建公司内部查询,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工程系安徽省一位叫***的想挂靠中建公司投标;因中建公司不了解当地的投标情况,中建公司同意让***挂靠投标,标书由***负责制作并上传,投标费用由中建公司承担;双方口头约定,如果该项目有中标,双方合作施工;中建公司与***之间除了案涉工程外,无其他业务关系,双方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身份证、中建公司企业信息复印件各1份,证明***、中建公司主体资格。
二、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转账372000**证金给***,其中350000元为保证金,22000元为委托费用。
三、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复印件1份,证明中建公司参加案涉工程投标缴纳保证金的情况,***已经安排将保证金打给中建公司,且中建公司已实际投标。
***质证意见为:对***的证据一的“三性”无异议;对证据二,***确实收到了***转账的372000元;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确实将350000元转给***,后续不清楚。
中建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的证据一无异议;对证据二的真实性由法庭审核,与中建公司无关,中建公司没有收到该笔款项;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能够证明投标保证金是中建公司缴纳的。
***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银行交易明细复印件1组,证明***转给***的保证金,***已经转给***。
二、***与***、***的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1.***积极配合***向***索要保证金;2.***还款给***,***又转给***30000元。
三、***与***聊天记录1组,证明:1.***委托***寻找合适资格单位投标;2.***将中建公司重要的投标资料发给***;3.中建公司投标报价也是***投标之前给的。
四、***与***(微信名:**)聊天记录1组,证明:1.***按***指示与***联系完成***委托事项;2.中建公司接受***委托向案涉项目投标。
五、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确认单、2019年6月3日***将其收到的***发给***的项目资料转发给其手下钱程峰QQ邮箱记录(名称为标书制作指示)、中建公司投标保证付款回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1.***通过***取得中建公司投标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工程投标的重要资料,进而证实中建公司系接受委托投标;2.中建公司代理人在原一审第一次庭审中陈述的不属实。
六、***与***聊天记录1组6张,证明:1.中建公司“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项目工程”商务投标报价文件是由***员工钱程峰通过576013259QQ邮箱发给中建鑫宏鼎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资料员***147676××××QQ邮箱的事实,结合之前提供证据,证明***完成委托事项;2.中建公司“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项目”投标系接受***的委托人***向本项目投标;3.中建公司在项目中的投标报价是***定的价格,为32672158.52元。
七、开标记录表、投标企业名单各1份,证明中建公司的投标报价32672158.52元系***方提供的,中建公司的投标就是为***投标的,***完成了委托事宜。
八、***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按照***、***的要求,为中建公司制作大量投标文件,并以该公司名义进行投标,***与该公司有着极为密切的往来和长期合作投标关系;案涉项目是由***安排人做好商务标部分结合***制作的技术标合并后,由***亲自上传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投标。
九、QQ邮箱下载的文件用投标软件打开后的截图一组3页,证明***的邮箱中留存有大量中建公司的投标文件的电子版原件,其中一份文件用特定的投标软件打开后显示在该次投标中***作为中建公司的投标联系人写在《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证实***长期代表中建公司对外投标身份以及证据八的真实性和本案的关联性。
十、QQ邮箱截图及下载文件截图一份(关于案涉项目的邮件),证明***邮箱当中有***等人的邮件往来记录,从邮箱中钱程峰发给***的邮件下载后打开的内容可以证实,该邮件中的文件有案涉项目的报名回执码(该回执码只有报名企业才能通过软件登录获得,其他人无法获得),同时文件内还包含了整套的商务标部分,该文件显示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为32672158.52元。结合证据八可以证实案涉项目的投标工作完全是由***及***共同合作完成的。
十一、QQ邮箱截图及下载文件截图(随机选取的两份邮件)、随机从邮箱下载的两套投标一部分打印件,证明从***邮箱当中随机选取两份与中建的往来邮件,下载打开后里面含有大量盖有中建电子章的投标材料,进一步印证***按照***要求与中建公司参与了大量合作投标的实际情况。
***质证意见为:对***的证据一中的***转给***保证金无异议,***是否转给***请求法庭核实;另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该证据证明***受***委托后,转委托给***,该委托实施***并不知情也未授权,仅是事后才得知。
对证据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收到***的30000元,是否为***支付,***不清楚。***作为受托人,是完成自己的委托工作,***应当向***返还保证金。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系处理该项目的全权代表,***也同意由***主张权利。
对证据四、五、六、七的真实性无异议,***受***委托办理打款、制作标书的内容,均是受托事项的一部分。
对证据八、九、十、十一的“三性”无异议,但***应当承担退还保证金的责任。
中建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的证据一的真实性由法庭审核,与中建公司无关;
对证据二的“三性”有异议,与中建公司无关;
对证据三的真实性由法庭核实,与中建公司无关;
对证据四、五的真实性由法庭核实,与中建公司无关,无法证明中建公司接受***委托向案涉项目投标。
对证据六的真实性由法庭审核,聊天记录内容体现***工作地在合肥,中建公司在厦门市。***的询问笔录可以体现,***并不是中建公司的员工,***有没有完成委托事项与中建公司无关。
对证据七的真实性无异议,从开标记录表里面显示投标的名称是中建公司,并不是***说的,是根据他的开标价来进行投标的,价格也不一样,一个有小数点,一个没有。不符合客观事实,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
对证据八的“三性”有异议,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只是一份情况说明,不符合法律规定。
对证据九、十、十一的“三性”有异议,请法庭审核,真实性无法确认,也不具有合法性,与本案并无关联。
本院在(2021)皖1802民初1118号案件中,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对***的调查笔录1份。***的质证意见为:对本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的质证意见为: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三性”无异议;中建公司的质证意见为:对本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合法性有异议,该项证据并不属于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
***未举证,也未对***、***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予以质证。
中建公司未举证。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定如下:
***的证据一、二,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三,对于其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由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
***的证据一、二,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证据三、四、五、六、七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由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确认。证据八、九、十、十一中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且与本案其他证据具有一致性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定;对其他内容,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依职权调取的对***的调查笔录1份,其中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且与本案其他证据具有一致性的内容,本院予以认定;对其他内容,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为投标“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项目工程”多次与***通过微信联系。该期间的微信聊天的部分内容有:
2019年5月15日,***:**/在、***:在、***:(语音转换)“**,**,上次跟你讲的那个项目就马上要开始了,马上开始挂网,你那个单位能找个找到吗?/马上开始了。”
2019年5月16日,***:你看一下、***:(语音转换)两个业绩项目经理很难找嘞/项目经理一个业绩的比较多。
2019年5月17日,***:两个标段/“垃圾填埋场只能找到项目经理一个业绩的找不到项目经理同时有两个业绩的”、***:“一个单位可以投两个标吧?”、***:市政是的/一个单位可以投两个标段只能中一个、***:是的/满分的单位找两三家、***:准确的招标文件有没……***:准确的没有/这个是哪来的、***:已经挂网了、***:招标文件你能找一个吗、***:我在找了、***:垃圾场项目满分找不到吗?***:“满分的找不到我用了好几个人都没找到”、***:企业要有两个业绩、***:“企业有两个项目经理一个”、***:好的/帮我找两个、***:“找两个企业两个业绩项目经理一个业绩是吧”、***:是的、***:“好我问下公司费用”、***:好、***:公司说两个资质加加几个业绩的收费2.5万、***:“你把账号发我,我安排一下”、***:“6217……***徽商银行……”***:收到/文景路满分找一个、***:(招标文件发给***)。
2019年5月29日,***:(语音转换)“**,那个那两张单位怎么样啦?这个标书要改,赶紧叫他们做标书。”***:(《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确认单》发给***)【该确认单内容为:“中建公司:你单位投标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工程(……),于2019/5/1616:35:34投标成功。项目负责人:……回执码:……保证金缴纳码:……”】***:就这一家吗?
2019年6月3日,***:在/标书在做了吗?***:(语音转换)标书在做的。***:(语音转换)那个投标保证金的事情讲好了吗?……***:(语音转换)“他前面一直说帮我,帮我看配多配置多少,他在沟通,他自己要掉也要掉钱,马上我叫他回复。”/(语音转换)“我前面跟他说了,我说我们配点钱保证金,他打叫他,他说他先看一下他自己赚了多少钱,要配多少。”
2019年6月4日,***:总共打37.2万元吗?***:对、***:还是那个卡吗/“6217……***徽商银行……”、***:“6217……***徽商银行……”、***:(语音转换)“你今天下午打啊,不然他要去掉前配钱啊,最近他自己出了不少账啊。”/“下午打过来吧这边公司还要去给你配钱因为他们自己最近打的保证金也好多”、***:好的/32672158元/报价、***:“好我发给做商务的”、***:“**你的身份证正反面拍照发我一下,公司财务要”、***:(把自己的身份证正反面拍照发给***)、***:37.2万已汇出,请查收/(汇款凭证拍照发给***)。
2019年6月5日17时32分,***:(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发给***)(该付款回单内容有:时间:2019年6月5日、账号:……户名:中建公司、金额:70万元、户名: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工程投标保证金等)。
2019年6月6日,***:哪个中标、***:我们高了/(语音转换)还没出来这边吧、***:总共多少家。
上述期间,***找到***,双方协商由***找个公司为***制作标书并参与投标。***让其下属业务员***与***联系并对接案涉招投标项目,并让其下属员工***负责案涉项目资料(其中包括技术标)。2019年5月5日,***、***在微信上互相添加为朋友,后双方就投标具体事宜进行沟通。该期间的微信聊天的部分内容有:2019年5月5日,***:“环保二级市政二级项目经理两千万垃圾填埋场业绩”/**叫我和你联系、***:嗯/有的/业绩有的、***:“垃圾填埋场。公司有没有信用分。再业绩优势发给我”。
2019年5月11日,***:项目经理可有两个业绩、***:应该有的、***:星期一帮忙确定下、***:中。
2019年5月16日,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当日15时50分,***与***微信联系,内容有:***:“叫公司报个名资料发下我”、***:好的/你qq、***:3955……。当日16时27分,***:你叫人下载了没/我要看下招标文件、***:叫了/你注意下邮箱。当日17时10分,***qq邮箱收到***发送的案涉项目的相关文件。当日17时13分,***通过微信将《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确认单》发送给***【该确认单内容与2019年5月29日***通过微信发送给***的《建设工程完善投标信息确认单》内容相同】。
2019年6月3日,***将其于2019年5月16日收到的相关文件转发给其公司的人。之后,***与***的部分微信内容有:2019年6月3日,***:“中建鑫宏宣城垃圾处理厂保证金怎么打标书都在做的吧”、***:保证金多少、***:保证金70万、***:商务标你那能做吗/我来问下、***:“吴总。马上确认下保证金的事。老板好安排”、***:我在问、***:“你那边保证金的问题帮我看下怎么整商务标已经安排我公司的人在做了”。
2019年6月4日,***:“今天上午确定下保证金。要来不及了”、***:嗯/老板能全打吗、***:“主要现在不安全。你保证金什么户”、***:私户/(并向***提供了***的银行账号)/尽早点配吧、***:“我叫老板这边下午会把35配到位……”/“35万已经配到我卡上了”/“我给**打电话没人接我一会转他标书什么你要做好我这边商务标都做好了”、***:好的/她有事、***:“标书安排好好做商务标明天会比较早发给你报价已经来了我叫人调好了”/“做好我带人来检查下”、***:嗯。
【***于2019年6月4日(系***经营的宣城市正方建材有限公司会计)向***汇款372000元,并注明“宣城建筑垃圾处置工程投标保证金”。该款项中的350000元是保证金,另22000元作为向***支付的费用。2019年6月4日,***将350000元汇入***提供的上述***的个人账户。】
2019年6月5日,***:保证金出了账回单发我、***:嗯、***:给个邮箱我把商务标发过去、***:1476……***:保证金出了没、***:现在还没、***:一定要出、***:嗯、***:“你要安排好。我去不了”/出账的回单发我/公司东西都安排好了没、***:好了。
当日,***通过其员工邮箱将案涉商务标发送给***提供的***的邮箱。当日,中建公司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支付700000元,并注明“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工程投标保证金”,并于当日将打款回单打印出来。当日17时31分,***将前述支付保证金的回单发给***(该回单内容与***于2019年6月5日通过微信发给***的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内容相同)。
2019年6月6日8时29分,中建公司(通过***)向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传送交投标文件(其中包括商务标与技术标的内容)。2019年6月6日开标,中建公司的投标报价为32672158.52元。后中建公司在案涉项目上的投标未中。***遂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350000元。***让***、***把保证金退回来。***于2019年10月31日退还给***30000元,***于当日退还给***30000元。
另查明,***在委托***投标的过程中,全权授权***代其完成相关事宜,对以***名义提起对的本案诉讼,***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中建公司之间的相互法律关系。
结合本案事实,***为投标“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项目工程”,多次与***联系,***再与第三方联系、商谈、处理投标“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项目工程”事宜;***并未与除***之外的第三方联系、商谈、处理投标“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项目工程”事宜;***(***)支付***37.2万元(其中350000元为投标保证金)。***(***)与***之间就上述内容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委托***找单位投标“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项目工程”;***制作其中的投标文件之一的案涉商务标,并发给***的员工***,***将该商务标合并在投标文件中上传给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告诉***的业务员***“我叫老板这边下午会把35配到位”,即***知道***是为他人投标,***将***(***)委托其办理的大部分事项交由***办理,属于事实上的转委托行为。虽***在与***的微信沟通中提到“他”,结合***在其后提到的“这边公司”,且***系让***找个“单位”投标,表明***在转委托***处理***(***)的投标事宜过程中,***未向***(***)表示其转委托***找公司挂靠投标的意思表示,并未征得***(***)的同意。因中建公司自认***挂靠中建公司投标案涉工程,***(***)、***均未直接与中建公司商谈挂靠投标事宜,且***、***也未提举证据证明系由***(***)或***挂靠中建公司投标案涉工程;虽***(***)、***持有中建公司投标案涉工程而产生的相关法律文件,但均系由***提供。转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中建公司成立挂靠关系。故该四方之间属于事实上的委托人、受托人、未经委托人同意的转委托的第三人、(成立挂靠关系的)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
***辩称本案案由应是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是不当得利构成的核心要件。本案中,***收到***支付的350000元、***收到***支付的350000元,是基于各方之间为了***(***)挂靠公司投标“宣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场突出环境问题治理项目工程”而达成的支付投标保证金的约定,是有合同依据的。故本院对***的该辩称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要求***、***、中建公司连带返还其保证金35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因法律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建公司对委托他人使用中建公司的名义投标案涉工程均存在过错,各方之间的挂靠法律关系、委托及转委托关系均属无效;又中建公司在案涉项目上的投标未中。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无相关证据证明***将投标保证金350000元(该350000元系由***转给***、***再转给***)转给中建公司,且中建公司辩称投标费用由中建公司承担,故***要求中建公司返还其保证金350000元及利息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因***转委托未经***(***)同意,且中建公司在案涉项目上的投标未中,***对其收到的350000元投标保证金应予以退还,且***对***的行为应向***(***)承担责任;又因***已退还30000元。故对***要求***、***连带返还其保证金35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返还***保证金320000元;对该项请求中的多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各方均存在过错,对***要求***、***支付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计算)的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32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原告***负担450元,被告***、***负担6100元;公告费560元、(2020)皖1802民初1118号案件公告费600元,合计公告费116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