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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华体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726民初177号
原告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体智城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153元,减半收取5,076.50元,由原告绵阳市天利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昌 平
书记员 欧阳博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