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3民初4354号
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中心南街乾务镇府办公大楼202室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0675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一凡,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40元(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7270元,由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诉讼费7270元给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曹晓南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