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404民初1296号
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9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身处分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4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曾剑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