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605民初1438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军,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书文,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1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被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20675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67.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