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金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绍兴金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4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绍兴金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凌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964654435。

法定代表人:顾列君。

被执行人:***,男,1961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604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绍兴金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111600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委托调查。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HN××××、浙H0××××汽车二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二年,因未能控制暂难处置。于2020年12月8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山市××街道××区的一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因轮候查封暂难处置。于2020年12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20380.01元,冻结期限一年,因未到达提取要求暂难提取。本院强制退保了被执行人名下保单,退保金额3132.88元,其中用于支付案中诉讼费2532元,支付本案执行费600.88元。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绍兴金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百成

审判员  孔 敏

审判员  黄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