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9851号之一
原告: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28362170E。
法定代表人:周红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玲,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原告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808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48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由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柳杰
书记员葛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