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玖龙纸业(泉州)有限公司与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民初字第4300号
原告玖龙纸业(泉州)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电信分局办公大楼三楼,现住所地泉州市台商投资区张坂镇青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陶飞,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周红云,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玖龙纸业(泉州)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严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