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晋中中法执异字第0000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红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新建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新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晋中市顺流水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晋中市新建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晋中市顺流水处理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江苏思圣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鑫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