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02民初89号
原告:***,男,194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和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和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