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和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902民初89号 原告:***,男,194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女,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安泰山省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泰安市和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和峰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刘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