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3执异187号
案外人:吴伟达,男,195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小红,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镇海,广东朱甲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沿江东路梅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1942919416。
法定代表人:关荣焯。
被执行人:黄志庆,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
本院执行的(2016)粤078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平二建公司)、黄志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吴伟达于2021年12月1日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吴伟达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为:申请停止(2016)粤0783执656号案对广东省开平市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23日,吴伟达与开平二建公司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开平市长沙区806房的价款为220485元,该房产的产权为吴伟达所有。合同签订后,吴伟达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开平二建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吴伟达出具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电子)发票联,随后,吴伟达装修涉案房屋并入住使用至今。然而,由于开平二建公司拖欠外债的原因,涉案房屋所在的土地一直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至今,吴伟达多年一直无法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吴伟达已于开平市人民法院查封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之前与开平二建公司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且在法院查封土地之前已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至今,吴伟达亦已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全部房款,涉案房屋是由于开发商开平二建公司的原因未能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吴伟达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涉案房屋已售出,其所在的土地依法不应被查封,吴伟达对涉案房屋所在土地享有足以阻却其被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更为重要的是,涉案土地的首封案件【案号:(2017)粤2071执恢187号】已由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解除查封,因此,恳请停止(2016)粤0783执656号案对广东省开平市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案外人吴伟达对其陈述事实提交以下证据:1、开平二建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2、(2020)粤2071民初17976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原件各一份;3、(2016)粤0783执656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
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开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开平市长沙区土地使用权的登记信息。
经审查查明:本院执行的(2016)粤0783执656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开平二建公司、黄志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执656号案),执行依据为:(2015)衡中法民一终字第3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开平二建公司、黄志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6)粤0783执65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开平二建公司位于开平市长沙区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自轮候查封产生查封效力起三年。2016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6)粤0783执65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12月10日,经向开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显示:开平市长沙区登记土地使用者: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号:开府国用(2006)02056号,执656号案于2021年7月20日起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查封,查封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三年。现案外人吴伟达主张对开平市长沙区806房(以下简称涉案806房)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吴伟达提交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的生效(2020)粤2071民初179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查明事实:“2013年12月23日,开平二建公司与吴伟达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吴伟达向开平二建公司购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总价款为220485元,一次性付款;房屋交付期限为2013年12月23日前。’同日,开平二建公司向吴伟达开具了金额为220485元的发票。……1.开平二建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出具的一份《说明》,载明开平二建公司已于2013年12月23日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吴伟达;2.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即开平市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出具的一份《证明》,载明吴伟达于2014年2月开始使用涉案房屋;3.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开平供电局出具的一份电费清单,显示海怡园6幢806房在2014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均有用电,用户名称为吴伟达。”。该判决认为:在涉案查封前,吴伟达已与开平二建公司签订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已付清购房款,有发票为证。吴伟达亦已合法占有使用涉案房屋,该事实有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开平二建公司出具的《说明》以及电费清单等证据予以证明……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是因开平二建公司欠缴税费及之后被法院查封所致,吴伟达对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判决如下:停止(2017)粤2071执恢187号案对广东省开平市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属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被执行人黄志庆、开平二建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执656号案执行查封开平二建公司的涉案财产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对案外人吴伟达以购买占有涉案806房为由,请求排除对涉案806房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执行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本案中,在涉案806房的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前,吴伟达已与开平二建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购买涉案806房并已付清购房款,涉案806房已转让给吴伟达。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涉案806房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具体面积范围以相关部门此后登记信息为准)亦应认为一并转让给吴伟达。吴伟达已合法占有使用涉案806房,且对涉案806房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该权利真实合法,足以排除执行。综上,案外人吴伟达对涉案806房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6)粤0783执656号案对坐落于开平市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执行。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邝 海 蔚
审 判 员 司徒艺贞
审 判 员 李 佩 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苏 铭 乐
书 记 员 谭 晓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