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耒阳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民终27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耒阳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牌街道办事处金杯居委会神龙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刘显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沿江东路梅园街11号。
法定代表人:关荣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耒阳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开平二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湘0481民初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1年11月17日,本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耒阳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686元,减半收取2843元,由上诉人耒阳市百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宏
审 判 员  刘丽娅
审 判 员  张 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彭 斌
书 记 员  陈 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