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明远机电服务部

宣城市明远机电服务部、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802执720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明远机电服务部,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经营者:张元高,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林廷考。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明远机电服务部与被执行人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皖18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各项费用3.56万元及以此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赔偿2015年4月4日至付款之日的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530元。
执行中查明,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皖18破申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圣云对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宣城万盛置业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明远机电服务部于2018年9月7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皖1802民初5815号民事判决主文所确定给付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冯龙宝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