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1410号之一
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榆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68323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11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941688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如皋市磨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斯耐格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6日上午9:00,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准时到庭参加庭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370元,减半收取418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7205元,由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