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执2904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正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正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的(2020)苏0621民初3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5032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