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科变压器有限公司

5298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黔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5298号之二 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通榆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683233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阳光100商住楼A幢1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1090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11元,由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