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5298号之二
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通榆南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4683233X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市南路57号阳光100商住楼A幢11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84101090J。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2441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4211元,由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