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威科变压器有限公司

南通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某某与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申16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南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海安市,现居住地海安市。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南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威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2018)苏0621民初40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民事调解书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故请求本院再审本案。理由:(一)再审申请人是在受到胁迫的情况下出具了“***”及“说明”,威科公司提供的该证据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二)威科公司依据“***”及“说明”这两份非法证据提起诉讼属于捏造事实的虚假诉讼。(三)当初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在借款交付很长时间后再约定高利息不符合常理。(四)***公司可以向银行借到低息贷款,没有向威科公司借款的必要,双方实质是一个合作关系。 威科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民事调解书是在原审法官主持下,双方经过多次磋商,威科公司逐渐让步,最终在双方代理律师、***本人、原审法官在场的情况下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法情形。案涉借贷关系发生时,双方就口头约定了利息,再审申请人也一直在支付利息。之后,双方对于借款本金和利息作出明确的书面约定,不违反双方借贷关系的本意。关于再审申请人提出有银行授信额度,无借款必要的意见,威科公司认为授信额度不相当于银行存款可以随便使用,该意见不影响双方之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再审申请人一方已向公安机关多次举报反映威科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儿子涉嫌诈骗、套路贷犯罪,公安机关也依法进行了调查,至今未发现本案涉嫌犯罪。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威科公司经过多次磋商,2018年10月23日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本人、***公司、***的原审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威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2018年10月29日原审法院又通知各方到庭,进一步确认调解协议内容,各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在调解笔录和重新制作的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调解协议内容为借款本息的数额及还款期限等,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据此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关于***公司、***所称该民事调解书是在被迫的情况下签订的,不是真实意思表示的意见,本院碍难采信。关于***公司、***申请再审时所称威科公司等在本案中涉嫌犯罪的问题,经查,***公司、***在原审时已向公安机关举报反映,本次申请再审中***公司、***亦表示目前公安机关尚在侦查未有结论,故***公司、***如认为威科公司等涉嫌犯罪可继续向公安机关依法举报反映。 综上,***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机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陈珑珑 审判员  陈 舜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