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市鑫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句容市鑫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5民初133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句容市鑫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3MA213BQQ65,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华阳街道悦景台门市101号。
法定代表人:洪秀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晓斌,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雨平,江苏申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QFUU66U,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诚信大道1788号内1栋三层308。
法定代表人:吴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夫庭,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句容市鑫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作出(2020)苏0115民初13381号民事裁定,已冻结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125908625010502_60002账号、125908625010701_60000账号、125908625010104_60001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镇江句容支行11×××31账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苏途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南京分行营业部125908625010502_60002账号、125908625010701_60000账号、125908625010104_60001账号、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镇江句容支行11×××31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慧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