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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县荟宝护肤品店、上饶市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104民初3051号 原告:上饶县荟宝护肤品店,住所地上饶市广信区***广场附****超市B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1121MA38P00U1P。 名义经营者:**,男,199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实际经营者:**,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被告:上饶市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上饶新城吾悦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3689N0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西精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文化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55086835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饶县荟宝护肤品店与被告上饶市新城吾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西精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上饶县荟宝护肤品店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县荟宝护肤品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饶县荟宝护肤品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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