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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百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61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百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红专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松北大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百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9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水务公司与百佳公司签订的《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款第十三条约定:“提供监理人员在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对此没有约定,水务公司亦承认没有为百佳公司提供工作和生活用房。就此,百佳公司在一审中即提交证据证明监理期间所工作及生活等相关费用的支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者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会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的服务期限为:2011年4月15日至2012年7月15日。而从本案事实表明,百佳公司已经超出该服务期限。现水务公司并未举示证据证明系百佳公司原因而致使监理合同期限延长。因双方当事人就前述费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二审庭审后,百佳公司请求对上述费用进行司法审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理。”百佳公司的申请符合前述法律规。故重审时,应对百佳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依法进行司法审计,对合理部分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9民初6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黑龙江百佳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352.7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