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725民初66号
原告:***(系***之父),男,193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系***之夫),男,195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现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毛金连(系***长女),女,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系***二子),男,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住福建省政和县。
原告:***(系***三女),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系***四子),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政和县,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御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4MA34AH4N0Y,住所地福建省松溪县松源街道龙锦花园2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艺喆,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政和环城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5MA3485HR2A,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熊山朝阳街胜地心苑A1-40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725004006901A,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城关解放街21号。
法定代表人:***,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五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毛金连、***、***、***与被告福建省御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政和环城路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政和县星溪乡人民政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福建省御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追加被告南平永发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公路局政和分局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且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