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21民初7922号
原告:***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徐州雨润农副产品全球采购中心综合体二层26栋1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书真,该公司经理。
被告:江苏丰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史店电商物流园106室。
法定代表人:高先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奥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丰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奥食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该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多次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均被退回,退回理由为人已外出、人在外地、原址查无此人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已向原告***奥食品有限公司送达。
本院认为,本案定于2019年1月1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原告***奥食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1681元(原告***奥食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奥食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承训
二〇一九年一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黄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