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

商河弘德中学、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执异9号

异议人:商河**中学,住所地济南市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志刚,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商河**中学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德宝,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韩堂师,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以下简称历下区城乡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商河**中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商河**中学称,商河**中学系商河县第二中学与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济南长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所建。建设时间为2004年至2010年,商河**中学建设完成后,据双方约定,商河**中学分期偿付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款项,与被执行人历下区城乡工程处无任何关联。请求:依法撤销(2016)鲁0113执68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解封被冻结到期债权120万元。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与历下区城乡工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16)鲁0113执68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历下区城乡工程处在商河**中学处的到期债权120万元提存至我院。并于2021年1月19日向商河**中学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商河**中学收到上述执行文书后,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第二款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对“到期债权”的理解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无实体争议的债权,如果第三人提出实体异议,人民法院不得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第三人提出的实体异议也无权进行审查,债权人可按相关法律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本案中,商河**中学对执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本院不得对商河**中学强制执行,对商河**中学提出的异议亦不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商河**中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韩广峰

审判员  曹立新

审判员  张昌阳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刘娟

书记员李龙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