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执保324号
申请人: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黄井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商河**中学,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494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校长。
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韩堂师,经理。
第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机床一厂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继营,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商河**中学、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在被申请人商河**中学处的到期债权2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在被申请人商河**中学处的到期债权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元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常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