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6民初795号
原告:***,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下区兴源租赁站个体业主,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国,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中学,住所地商河县商中路494号东侧。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校长。
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韩堂师,经理。
第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地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刘继营,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商河**中学、第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54元,减半收取计5927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李鑫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敬
书 记 员 韩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