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

某某与某某、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保159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保全人:***,男,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城区。

被保全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买卖钢材贷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长执字第27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