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3执保1597号
申请保全人:***,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保全人:***,男,195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城区。
被保全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买卖钢材贷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1)长执字第277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刘建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