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

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与商河某某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1308号

原告: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井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中学,住所地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校长。

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堂师,经理。

第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继营,董事长。

原告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河**中学、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立案。原告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司继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