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26民初472号
原告: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黄井水,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河**中学,住所地商河县。
负责人:贾立新。
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韩堂师,经理。
第三人: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继营。
原告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商河**中学、第三人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基础建设工程处、济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请求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金乐福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进锋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