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佳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佳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523民初615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海宁。
被告: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裴海宁。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裴海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在xxxxx的股权及相应的收益24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6日。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转让、赠予与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支付股息或红利,不得对被冻结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