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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523执7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司家社区北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潍高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
被执行人***,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申请执行人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709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未履行其义务。2017年5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房产)等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本案已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0523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