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佳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营佳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0523民初615号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饶农商行”)诉被告***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园林公司”)、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石化公司”)、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中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饶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佳和园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3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4.7125‰计算,自2017年3月11日至全部付清***按日利率万分之2.35625计算);二、被告华通石化公司、驰中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佳和园林公司由被告华通石化公司、驰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于2016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月利率4.7125‰,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按月结息。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贷款到期后,被告偿还利息至2016年9月20日,自2016年9月21日至今未按合同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六被告未出庭、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各一份,拟证明被告佳和园林公司于2016年3月12日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合同约定月利率4.7125‰,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0日,利息按月结息。被告华通石化公司、驰中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自2016年9月21日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
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庭审中,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进行了审查,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佳和园林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佳和园林公司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3月12日至2017年3月10日,借款期限内的贷款利息为月利率4.7125‰,同时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同日,原告与被告华通石化公司、驰中公司、***、***、裴海*签订了保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华通石化公司、驰中公司、***、***、***对被告佳和园林公司所借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佳和园林公司发放了贷款2000万元。被告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至2016年9月20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对借款本金2000万元元及剩余利息未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依约将贷款发放给被告佳和园林公司,已履行了借款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佳和园林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被告华通石化公司、驰中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保证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保证义务,其行为亦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佳和园林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及要求被告华通石化公司、驰中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佳和园林公司、华通石化公司、驰中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1日至2017年3月10日按照合同约定月利率4.7125‰计算,自2017年3月11日至全部付清***按日利率万分之2.35625计算);
二、被告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东营华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山东驰中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70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六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上述费用,六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70900元,保全费5000元,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判决书所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