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同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财保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楼。
法定代表人:李让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同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关于原告上海同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8日作出(2018)陕0113财保15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0日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同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书面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路安平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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