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同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13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同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宗琴,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绍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岩,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甜甜,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3月10(2020)陕0113财保12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房屋(商品房预售证号:201XXXX,房屋面积104,64平方米)予以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同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一、二审法院判决,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十一局集团德盛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的XX城XX幢XX单元XX层XX号房屋(商品房预售证号:201XXXX,房屋面积104.64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一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瑛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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