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腾龙管业有限公司

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杭州腾龙管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012民初6014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丁伙镇人民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发,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告:杭州腾龙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新凉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腾龙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
原告江苏华光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系长期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由原告为被告定制加工各种设备和模具。2004年至2010年原告共向被告供货195.032万元,被告实际支付货款166.492万元,尚余28.54万元货款一直未能清偿。原告经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54万元、律师费2万元并承担利息(自应付清欠款之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杭州腾龙管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2004年12月13日签订的《设备购销协议》第八条约定:供需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设备购销协议》明确约定了发生争议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