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7民初4420号
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方浜村7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国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新毛区新港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国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国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国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国多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5元,由原告苏州志鹏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