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242号
原告:***,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天工时代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烽火家美时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M4LB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工时代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