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工时代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武汉天工时代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8242号 原告:***,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原告:**,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郧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天工时代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烽火家美时尚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M4LB7Q。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与被告武汉天工时代艺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