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祥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广德祥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德市邱村镇白云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8民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辜积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德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法定代表人:赵德华,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昱,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马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崇贤村骨沙墩。

法定代表人:孔进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志勇,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蓉,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德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会)、杭州马高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高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祥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委会对祥云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祥云公司概括受让了马高公司与***委会《林场转让合同书》的权利义务,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首先,***委会诉称祥云公司同意共同支付剩余转让款,据此,***委会以祥云公司同意共同支付剩余转让款为由主张祥云公司为债务加入无事实依据。因此本案中焦点在于查明祥云公司是否作出了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其次,原审认定马高公司将林场转让后不再受合同书的约束明显无合同和法律依据。马高公司与祥云公司签订的《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中既没有约定原《安徽省广德县******林场转让合同书》自动失效,也没有约定马高公司与***委会之间林业承包关系直接消灭。另外,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需是权利义务一并移转,但《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马高公司转让的仅是“相关权益”,并无合同义务的转移。原审法院直接以推定的方式突破了《安徽省广德县******林场转让合同书》的相对性,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不当,侵害了祥云公司享有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即使认定马高公司将其与***委会之间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了祥云公司,那么祥云公司即取得了马高公司基于原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委会也应当根据原合同的约定向祥云公司承担相应的合同义务。祥云公司抗辩并未全部取得原合同约定的林场经营权,其中该林场山脚最适宜经营使用的100亩左右林地被***村民私自占用,用于建设厂房、种植树木、种植茶叶等。在此情形下,***委会应当就已全面、适当履行了原合同项下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审判决却将该举证责任分配给祥云公司,认为祥云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土地被他人占用,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明显侵害了祥云公司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处理结果不公正。

***委会辩称,马高公司将案涉山场转让给了祥云公司,在转包协议中也约定了相关权益转移给祥云公司。说明该转让关系实质上包含了应当由祥云公司承担剩余承包款,因此原审判决祥云公司承担承包款符合法律规定。***委会已经完全履行了山场交付义务,祥云公司也取得了林权证。即使存在他人占用问题,祥云公司可以通过诉讼主张合法权利,与***委会无关。

马高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祥云公司概括受让了《林场转让合同书》的权利义务正确。***委会经过讨论,同意马高公司将林地转让给祥云公司,三方签订了协议书。明确马高公司将案涉林地的林权全部概括转让给祥云公司经营使用,马高公司也按照约定将使用权变更登记在祥云公司名下。祥云公司受让林地后,对马高公司前期费用进行了补偿,该费用并不包含2017年之后的租金。祥云公司明知马高公司未支付2017年之后的租金,受让时也未将2017年之后的租金支付给马高公司,在其实际掌握林地后,应当由其支付剩余租金。《林场转让合同书》未对租金及支付期限重新进行约定,足以说明祥云公司对此无异议。从原审录音证据及***委会会议记录来看,三方签订协议时真实意思就是全部权利义务由祥云公司受让,***委会也认可2017年之后的转让款由祥云公司支付。如祥云公司不支付后续费用,则严重背离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符合常理与逻辑。祥云公司主张100亩左右土地被他人占用,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委会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高公司、祥云公司向***委会支付转让款544830元及利息100521元(从2017年3月1日起至2020年5月12日共1107天,从2020年5月13日起继续按照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违约金5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1月26日,***委会与马高公司签订《安徽省广德县******林场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委会将坐落于***林场白云山的1560亩林地经营权转让给马高公司,转让期限为46年,从2011年元月1日至2056年12月31日。转让金额:现有林地附属物价值40万元,林地转让款经拍卖后成交价为:5094960元,共计5494960元。付款方式为:经拍卖成交后,于3日内支付转让款664560元,全部林地附属物价值人民币和还林保证金30万元,从2017年开始,每隔五年付余下款项的544830元,付款时间为每5年的首年的2月28日前。本合同双方均需严格遵守,如违约,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所有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给守约方。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合同签订后,***委会依约向马高公司交付了林场,马高公司支付了转让款664560元及还林保证金30万元。2013年4月28日,马高公司、祥云公司及***委会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马高公司将其承包的坐落于广德市******林场白云山的1560亩林地的百分之百林权(含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收益权)全部转让给祥云公司经营使用。***委会作为所有权人同意了该转让行为。该合同还约定了转让期限、转让金额付款方式以及三方的权利义务。但该合同并没有约定剩余转让款支付问题。协议签订后,祥云公司同意共同支付剩余转让款。2017年2月28日,应当支付的转让款为544830元,***委会多次催要未果。

原审法院查明《林场转让合同书》的内容与***委会诉称一致。另查明:合同签订后,马高公司按约支付***委会前六年租金664560元及全部林地附属物和还林保证金30万元。2013年4月28日,马高公司、祥云公司及***委会三方签订《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约定:马高公司将上述合同书所涉林地的林权全部转让给祥云公司经营使用,祥云公司向马高公司支付林地转让款180万元,于林权证过户手续办理完结时付清;合同终止,***委会收回山场。协议还对转让期限、三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作了约定。2013年6月21日,案涉林场林地权利人变更登记为祥云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案涉《林场转让合同书》、《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争议焦点:2017年1月1日之后的林场租金支付主体是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上述合同书签订时约定2017年1月1日之后由马高公司每隔五年付一次租金给***委会。之后,虽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没有对2017年1月1日之后的租金支付内容进行约定,但协议书所涉山场系该合同书标的物,为协议书应当约定的必备内容。祥云公司辩称***委会与马高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继续有效,且因合同书未对祥云公司设定支付租金义务,则祥云公司履行协议书后无须承担其他义务,与实际不符。鉴于祥云公司根据协议书已全部接受马高公司所承包林场,并对马高公司前期投入的转让等费用进行了补偿,加之承包后又未与***委会就案涉林场租金及支付期限等重新进行约定的事实,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可以合理推定其对合同书确定的租金标准及支付期限已予以接受。故祥云公司应当按照合同书确定的租金标准及支付期限承担林场2017年1月1日之后的租金。马高公司经***委会同意将林场转让后,不再受合同书的约束,亦即马高公司不承担合同书约定的利息和违约金。

关于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祥云公司承包林场后,应当于2017年2月28日给付***委会2017年1月1日之后五年的林场租金,但其没有交纳,故应当承担***委会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2017年2月28日起,祥云公司没有支付租金,***委会怠于主张权利至利息损失扩大,可适当减轻祥云公司利息承担责任。根据双方责任程度等因素,酌定从***委会向原审法院递交立案材料之日即2020年7月14日起计算利息。关于违约金。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除法定外,对民事主体设定民事义务须经其同意。本案中,祥云公司虽逾期未支付租金构成违约,但仅仅是***委会与马高公司在合同书中约定了违约条款,之后的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书却未对不支付租金的违约条款进行约定。***委会在未经祥云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适用合同书中违约条款向祥云公司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定和约定依据。***委会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祥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委会林场租金544830元及利息(以本金544830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委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5110元,由***委会负担7922元,祥云公司负担7188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根据原审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本案中,马高公司2011年1月26日通过招标方式取得案涉林场承包经营权。2013年4月28日,马高公司、祥云公司及***委会三方签订了《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马高公司将其取得的案涉林地承包经营权全部转让给祥云公司,且取得了发包方***委会的同意。该转让实质是承包合同的转让,系马高公司依法将其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祥云公司,即承包合同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故转让前的原承包经营合同关系终止,其权利义务关系对马高公司与***委会无约束力。根据一、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林场已实际交付给祥云公司并已办理了林权证。据此,祥云公司作为新承包人在享受林权转让协议带来的权益同时,应当向***委会履行支付转让价款的义务。《林地林权转让协议书》中并无后续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的约定,至今***委会与祥云公司对此也未签订补充协议,应视为祥云公司对2011年1月26日《安

徽省广德县******林场转让合同书》中关于转让价款支付方式约定的认可,***委会据此要求祥云公司支付案涉转让款的诉请应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祥云公司支付给***委会2017年—2021年的林场租金544830元及逾期利息,并无不当。祥云公司在本案中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林场被他人占用的事实,对其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上诉请求本案中不予支持,祥云公司可依法另诉主张相关权利。综上,祥云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248元,由上诉人***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童晓梅

审判员  赵 萍

审判员  王 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朱林

书记员杨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