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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民终1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旻,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 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2020)皖1822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汤 红 审判员 谢 振 审判员 曹 沂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