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德祥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822民初1163号 原告:***,女。 委托代理人:徐旻,安徽众***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 被告:***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6789185871。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197号(1-14层)。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怀远县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蚌埠人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怀远县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态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蚌埠人保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6月8日,***驾驶皖C357**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沪聂线218KM+100M处,由***生态在该路段施工,未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车辆撞倒在道路中心隔离带旁绿化施工的原告,造成原告受伤。广德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负主要责任,***态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经广德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耻骨骨折,经鉴定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另皖C357**号重型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车辆所有人为怀远县国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23083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本案我没有垫钱。 被告***态辩称:一、对原告诉称的因交通事故导致其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但事故发生时原告系受答辩人安排从事道路中间绿化带绿化养护作业(除杂草),而不是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在道路上从事绿化施工;作业前已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事故责任较小;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二、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系劳务关系,答辩人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按人民币8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劳动报酬。每年4月1日-4月15日采茶期间工资略高,2019年为90元/天。三、交通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垫付了原告医疗费人民币2896.31元整(票号尾号为250,047,568的三张),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四、交强险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案件中已经赔付了2301.48元,**7698.52元,原告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应全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予以赔付。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答辩人愿意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被告蚌埠人保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肇事车辆在我公司处有交强险和三者险100万,并投不计免赔。原告各项诉请均过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不承担诉讼费和鉴定费。3、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显示包护理费161元(该项已另项诉讼,需扣除),住院费显示有乙类药品203.98元、丙类药品10元,应按20%扣除乙类非医保用药,丙类不赔偿。营养费应按60天计算,每天30元。护理费为30天,每天110元。误工费未提供相应材料,不应支持。鉴定费不在赔偿范围内,我公司不应赔偿。根据(2019)皖1822民初3694号判决书显示已判决我公司承担***医药费2301.48元,死亡伤残费用110000元(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已用完),原告护理费、误工费我公司按照70%赔偿。 经审理查明,本案的案件事实如原告所诉称。原告伤后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3349.31元,其中被告***态垫付2896.31元,原告伤情稳定后经鉴定,三期为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60日。原告伤前具有劳动能力,为***态务工人员。 本院认为: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主责,***态负次责,原告无责,故本院据此确定***负80%的赔偿责任,***态负20%的赔偿责任。***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三者险,其负责赔偿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予以赔付。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非医保费用,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经***态证实,尚具有劳动能力,故对其误工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但***态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应获得的平均收入,经本院考量,类比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的平均收入计算原告的误工费。保险公司辩称医药费包含护理费,该护理费为医护人员日常护理,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并无重合。本院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3349.31元;2、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3、护理费123.48元/天×30天=3704.4元;4、误工费113.07元/天×120天=13568.4元;5、鉴定费660元。以上款项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5149.31元,由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内赔偿14346.24元,由***态赔偿3586.56元,***态已垫付2896.31元,还应赔偿690.2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9495.55元; 二、被告***云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690.25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 (六)赔偿损失;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