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民终8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潘传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晋,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文全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鲁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6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判决;2.改判支持腾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中睿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事实及理由:本案合同项下包含混凝土生产车间、未完工的三个车间及附属工程。一、关于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的混凝土生产车间。1.不应扣减承台标高、地梁尺寸调整而减少的工程款88524.09元;2.人工挖孔桩超深部分的工程价款137728.88元应计入工程价款;3.验收及代办手续费114298.17元应计入工程价款;4.工程检测费用54120元应计入工程价款;5.6米以内人工挖孔桩及其他现浇构件模板材料费206870.43元和6米以外人工挖孔桩模板材料费29379.87元应计入工程价款;二、关于未完工的三个车间(镀锌车间、铁塔生产车间、铁塔包装车间)及附属工程。1.涉案工程质量合格并已获得中睿公司认可。首先,涉案工程的钢筋笼实际长度为4.5米是中睿公司造成的,且附属工程已于2019年2月便已实际投入使用。其次,案涉工程由中睿公司提供材料,而腾鲁公司只是提供劳务,因此预埋螺栓的规格和型号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并非系腾鲁公司施工原因造成。最后,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公证的监理日志、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报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都证明了涉案工程质量是经过中睿公司认可合格的。2.未完工的三个车间、附属工程的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中睿公司应当将其工程款足额支付给腾鲁公司。首先,2019年3月6日,中睿公司明确提出要求解除涉案合同,2020年7月17日,前锋区人民法院确认了涉案合同于2019年3月8日解除。其次,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条和(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31条等规定,中睿公司应当将未完工的三个车间、附属工程的工程款足额支付给腾鲁公司。3.中睿公司应向腾鲁公司支付未完工的三个车间、附属工程的工程价款具体包括:(1)土石方工程三项确定性造价金额548000.78元;(2)未完工的三个车间6米以内的人工挖孔桩工程的劳务费价款为462531.23元;(3)未完工的三个车间管理人员工资为161344.44元;(4)未完工的三个车间施工水电费为17918.50元;脚手架材料费2523.81元;(5)未完工的三个车间、附属工程的余土外运(场内运转)劳务费为14311.12元;(6)围墙16万元(927米×172.56元/米=160000);(7)水电费140591元,一审法院认定由中睿公司垫付水电费有误,扣减水电费140591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即使中睿公司存在垫付的水电费,由于中睿公司从2019年2月起便投入使用,只能扣减2019年1月的水电费,故中睿公司应支付腾鲁公司水电费140591元。综上,中睿公司应向腾鲁公司支付劳务费工程款(含模板、脚手架材料费)为合计为1509913.06元。4.中睿公司应向腾鲁公司支付未完工的三个车间的预期利润损失209103.48元。由于中睿公司设计技术资料变更导致工期延误240天,未能提供涉案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而导致工期延误超过400余天,工程款未及时支付导致工期延误等,根据合同法、建工司法解释第十条之规定,中睿公司违约解除施工合同,应当赔偿给腾鲁公司造成的预期利润损失。5.中睿公司应向腾鲁公司支付工期延误、停工导致的管理人员工资损失97942.49元。6.四川中睿公司应向重庆腾鲁公司支付补偿金66万元。首先,因中睿公司材料不能按时到达经常导致腾鲁无法正常施工,其次,根据2018年10月16日会议纪要之约定,案涉工程完工日期为2018年11月20日,如材料不能按时到达导致腾鲁无法正常施工,中睿公司按超期天数1万元/天对腾鲁公司补偿,补偿天数为66天。故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中睿公司应向腾鲁公司支付补偿金66万元。7.腾鲁公司不应向中睿公司交付混凝土生产车间的材料检测文件。首先,中睿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腾鲁公司未付检测费用,检测机构则未提供检测报告,故目前没有检测资料;其次,一审判决未将检测费用54120元计入工程价款,腾鲁公司当然不应交付检测文件。8.腾鲁公司不应对涉案工程中除混凝土生产车间以外的工程进行修复。首先,关于铁塔生产车间、铁塔包装车间、铁塔镀锌车间长度及预埋螺栓规格和型号不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的原因是中睿公司造成的,腾鲁公司是按照中睿公司和监理的要求进行施工,故该结果与腾鲁公司无关。其次,2019年2月,中睿公司便将附属工程实际投入使用,因此该工程质量合格,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公证的监理日志、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报告、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都证明了涉案工程质量是经过中睿公司认可合格。最后,根据其他法院类似判例与建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未做完工程,发包人解除施工合同的,工程质量视为合格。
中睿公司辩称,依法驳回腾鲁公司的上诉请求。1.承台标高存在调整的情况,故鉴定时计算出了调整后的相关费用,而腾鲁公司在调整后并没有实施的部分不应当计算费用。故一审认定的不计取承台标高调整的费用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2.挖孔桩在设计图中存在6米以内挖孔桩和超过6米的挖孔桩,在合同约定中工程单价包含了超过6米挖孔桩的费用,故不应当再计取超过6米的挖孔桩费用。3.代办手续费,因腾鲁公司没有完成相关施工手续代办,故不应当计算代办手续费。4.检测费用,腾鲁公司没有提供检测报告,也没有提供检测费用支出依据,故一审判决没有计算检测费用符合事实、法律规定。5.模板材料费用,双方签订合同中约定了由腾鲁公司提供相关施工机具,而模板及脚手架是施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相关机具,在合同约定单价中已包含施工机具费用情形下不应当另行计算模板、脚手架材料费用。6.工期延误导致的工人工资损失,我方认为腾鲁公司将案涉项目转包后,相关班组没有按照要求组织施工人员进行施工导致项目施工工期超过合同约定近2年,其相关损失费用不应当由中睿公司承担。即使在2018年10月签署了施工现场会议纪要后,由于现场施工人员均未按照约定足额配置,故导致合同约定的除了混凝土车间外的其他车间未能施工,因此该部分费用一审判决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与双方举示的证据。7.关于未完工车间部分,因该部分经鉴定认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需要进行相应的整改,故未计算该部分施工内容在整改完成前的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8.关于预期利润损失,案涉项目因腾鲁公司进行转包且转包后施工班组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原本应当7个月完成的工程拖延近2年后才完成不到20%工程,中睿公司被迫无奈通知腾鲁公司解除合同,故不应当再计算腾鲁公司的预期利润损失。9.关于停工窝工损失,我方认为不存在。因我方不存在导致腾鲁公司停工、窝工事实,故不应当由中睿公司承担停工窝工损失费用。10.关于补偿金,2018年10月双方签署的会议纪要中明确了腾鲁公司完成生产车间的时间,但直到2019年2月19日、20日双方才就已完成混凝土车间进行竣工验收,可以证明腾鲁公司没有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相关施工内容,也没有证据证明系中睿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故不应当由我方承担工期延误补偿金66万元。综上,请求驳回腾鲁公司全部诉请。
中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6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七项,依法改判腾鲁公司立即对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部分进行整改;2.判令腾鲁公司立即向中睿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660000元;3.判令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赔偿因超额申购材料导致闲置与浪费的损失150000元;4.本案一、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由腾鲁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问题,首先,腾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就案涉工程申请竣工验收,双方于2019年2月19日进行了竣工验收,但在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内容不符合设计要求,故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发出整改通知,腾鲁公司于2019年2月25日给中睿公司的回复函也确认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2月19日进行了竣工验收,且确认收到了中睿公司的整改通知。故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2月19日予以竣工验收。其次,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由腾鲁公司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等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但腾鲁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故导致案涉项目在2019年2月19日竣工验收过程中无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而未完善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任应由腾鲁公司承担。第三,腾鲁公司应当向中睿公司提供案涉工程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用于完善竣工验收手续,但其未提供,故其相应责任应由腾鲁公司承担。最后,即使案涉工程未能完成竣工验收手续,但各方业已对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了竣工验收,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2.一审法院关于中睿公司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的问题认定有误。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中睿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工程的时间节点有误,中睿公司与腾鲁公司的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3月8日解除,故中睿公司在施工合同解除之后,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可以占有使用案涉工程。其次,若原审判决认定中睿公司擅自使用工程的事实成立,则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工程尚未验收竣工,故原审判令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关于工期延误及损失问题,首先,案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但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该工程工期延误时间为468日。其次,原审判决认定双方2018年10月16日签署的《施工现场会议纪要》视为对工期予以变更,但根据会议纪要确定的完工时间,腾鲁公司工期仍延误66日,依据该会议纪要之约定,工期延误违约标准为10000元/天,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条违约金标准与第二条补偿标准系对等的违约金标准,应予支持。最后,关于中睿公司的损失问题,案涉工程开工建设之前,中睿公司交纳了案涉项目土地出让金2000余万元及交易税费,腾鲁公司未如期完工必然给中睿公司造成损失。4.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保修的问题,首先,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经鉴定机构检测确认腾鲁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部分未能满足设计要求或验收规范要求,该质量瑕疵属于保修范围之内,故腾鲁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其次,中睿公司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腾鲁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且中睿公司收到了腾鲁公司的回复函,由此证明中睿公司已经就质量瑕疵向腾鲁公司发出保修通知,故腾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最后,原审判决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因此而免除腾鲁公司的保修义务,中睿公司认为在保修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中睿公司对工程质保金不负有支付义务,不应免除腾鲁公司的保修义务。
腾鲁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中睿公司擅自使用、中睿公司的损失问题、质量保修问题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对涉案工程中除混凝土生产车间之外的工程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法庭驳回中睿公司对原审第七项的上诉,维持原判,改判驳回中睿公司的原审反诉请求。一、重庆腾鲁公司不应对中睿公司涉案工程未按施工图及技术标准施工部分进行返修或维修。1.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中睿公司便于2019年2月擅自投入使用。中睿公司在原审第一次证据交换提交的监理通知单、水电票据以及证据清单第16项中自认2019年3月将未完工的工程投入了使用,故2019年2月19日案涉工程只是初步验收。2.中睿公司自认是施工中不符约定,腾鲁公司只是承担返修责任,但中睿公司自认通过竣工验收并且擅自投入使用后,故案涉工程质量合格,腾鲁公司不应承担返修责任,更何况中睿公司擅自投入使用这么长时间便无法分清工程质量瑕疵的原因及责任。3.中睿公司擅自使用后,又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即使存在相关质量问题,中睿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自愿承担质量责任,故质量瑕疵的返工义务即行消失,腾鲁公司的返工责任也予以免除。4.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中睿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腾鲁公司才承担保修责任,而中睿公司自认是施工中不符约定,并不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且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后,施工单位都不承担返修、维修、质量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因此腾鲁公司既不应承担返修责任也不应承担保修责任。5.据建筑法第7条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由中睿公司在施工前负责办理;涉案工程的工程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欠缺的责任应当由中睿公司承担。6.尽管双方施工合同于2019年3月8日解除,但中睿公司擅自投入使用。根据合同法、建工司法解释、以及四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31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中睿公司依法应向腾鲁公司支付工程款。二、腾鲁公司不应向中睿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66万元,涉案工程工期延误66天是中睿公司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责任依法应由中睿公司承担。1.中睿公司设计技术资料变更导致工期延误240天。2.涉案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因中睿公司迟迟未能提供而导致工期延误超过400余天。3.工程款未及时支付导致工期延误若干个月,腾鲁公司按约定的进度节点申报与中睿公司实际支付的差额为960775元。因中睿公司的严重违约,无钱支付人工劳务费,再加上原材料严重短缺,故导致工程停工,工期延误。4.中睿公司举示的2018年10月16日形成的《施工现场会议纪要》,形成的会议决议表明: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已约定更改为2018年11月25日;腾鲁公司已向中睿公司提报了材料采购计划,而中睿公司之前未采购到位;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者材料不能按期达到,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超期责任。5.不可抗力工期延期29天,根据监理日志记载:施工期间因雨未施工为29天。6.据《协议书》第十七条特别约定:如停电、停水、原材料缺乏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按实际延误天数顺延工期;且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故作为承包人的腾鲁公司有权顺延工期。7.腾鲁公司只是做劳务,合同实行的是固定单价结算,工期越长,腾鲁公司亏损越多,故中睿公司称是腾鲁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符合常理。综上,涉案工程的工期延误是中睿公司的原因导致的,腾鲁公司不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况且,腾鲁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睿公司出现延迟付款等情形时,腾鲁公司有权以此拒绝履行义务并就工期顺延提出合理抗辩。三、腾鲁公司不应向中睿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1.中睿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腾鲁公司超额申购了材料以及存在超额申购的材料;2.中睿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自认材料损失金额系估算。中睿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否存在该损失以及损失的金额。
腾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睿公司立即向腾鲁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2220872.82元,模板材料费256944.73元,并确认腾鲁公司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判令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赔偿停工、窝工损失1005340元;3.判令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支付停工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209103.48元;4.请求判令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支付补偿金660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中睿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腾鲁公司立即向中睿公司提供涉案工程的符合工程所在地(广安市前锋区)建筑管理部门规定的竣工技术文件;2.判令腾鲁公司立即对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部分(具体详见中睿基建工程与图纸不符问题一览表)进行整改;3.判令腾鲁公司立即向中睿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140591元(实际系垫付的水电费);4.判令腾鲁公司立即向中睿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3448712元;5.判令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赔偿损失365700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诉、反诉的诉讼费、鉴定费及保全费)由腾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24日,中睿公司为甲方,腾鲁公司为乙方,签订《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约定有:一、工程概况:约定了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内容为:经审查合格批准的中睿公司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包括本项目施工图全部内容及所包含的所有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安全防护工程、建筑工程(含室外散水)、钢结构工程、安装工程(给排水、电气、防雷、消防、绿化等)、围墙工程。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总计55862.57㎡,包括镀锌车间5152.55㎡,混凝土生产车间24847.43㎡,铁塔生产车间19184.8㎡,铁塔包装车间(一期)5372.23㎡,围墙1305㎡(围墙具体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约定一致。承包方式为1、包人工、包机具(含机械)、包材料检验、包工期、包验收、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保修、包档案资料肆套的承包方式,原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自行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使用的一切机具、设备、移动电缆;2、乙方提供本工程合格的施工资质,并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3.本工程施工所需水、电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指定接口乙方自行搭接,临时设施由乙方按甲方指定地点自行搭建(此约定在双方的办公楼宿舍楼施工合同中予以变更,由乙方承担水电费)。4、乙方提供的辅助用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乙方提供的辅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焊条、对拉螺杆、梁卡、铁丝、钉子、双面胶、封口胶、砼套凳、内撑、吓扣、涂料刷、油漆刷、手套、雨具等低值易耗品(结算单价中已包含本项所有内容,结算时不再计费)。三、合同工期。开工日期为施工现场技术交底之日,总日历天数7个月。其中围墙工程自进场后20天内完成,搅拌站自进场后30天内完成,混凝土车间自进场后3个月内完成,铁塔车间及镀锌车间自进场后5个月内完成,其他包括包装车间、公路、绿化、给排水等全部工程自进场后7个月内全部完成。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甲方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并且各项工序必须通过质检站、监理方、甲方以及建委的验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如造成材料浪费、板(梁)尺寸不足、超厚、平整度不够、板面开裂、蜂窝、麻面等一切费用(含材料费和人工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经甲方造成的损失。五、工程款结算方式。1、结算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围墙工程按172.56元/米进行计算,混凝土车间、铁塔车间、镀锌车间、包装车间按141.98元/㎡进行计算,具体详见附件2工程劳务明细表。该单价不含室外绿化、道路、室外管网。该单价在合同期内维持不变。2、结算方式:本工程不实行工程款预付。对混凝土车间、铁塔车间、镀锌车间付款方式为:承包方完成土建部分及围墙工程,施工完承台梁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工程款的20%;所有主钢结构及围护结构安装完成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工程款的80%。其他所有工程(如包装车间、绿化、管网等)自项目完成后付对应款项的80%。乙方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甲方支付至乙方工程款的95%。甲方预留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质量保证期为2年,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起算,防水的质量保证期为5年。3、本项目施工图范围外新增项目结算价格按照附件2工程劳务明细表中的相应价格结算。新增项目工程劳务费明细表中未罗列的,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合同六至十三条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词语含义、承包人承诺、分包条件、意外保险、履约保证金、安全和原材料装卸转运等进行了约定。十四、乙方需要按进度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材料采购计划,给甲方备料必要的准备时间。乙方自备的机具、材料、设备自己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甲方概不负责。十五、乙方需科学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如造成材料浪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十六至二十一条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缴纳、工人管理和工期管理、安全培训、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条件、新增项目、合同生效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
合同签订之前,2017年4月8日,中睿公司组织召开技术交底会议。2019年1月24日腾鲁公司提交混凝土车间《工程甩项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单》,双方于2019年2月19日进行初步验收。2019年2月22日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发出《问题整改催告函》,根据前锋园区管委会、腾鲁公司、中睿公司三方商谈要求及初步验收情况,对生产车间存在的7项问题向腾鲁公司进行告知,并要求于2019年3月8日前进行整改。2019年2月25日,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回函,称其已完成办公楼宿舍楼建设工程,由前锋园区管委会、腾鲁公司、中睿公司三方协商达成协议,但最终于2019年2月19日下午组织进行验收,20日(次日)还对其他部分进行收方,由于中睿公司不确认验收及收方的款项,无法进行下一步工序,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遗留问题,尽快完成全部施工。
2018年10月16日,中睿公司主持召开施工现场会议,参加人员有中睿公司和腾鲁公司的工作人员。会议作出决议,1.腾鲁公司保证生产车间厂房在2018年11月20日前全部完工,办公楼宿舍楼在2018年11月25日前全部完工。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中睿公司将按超期天数1万元/天对腾鲁公司进行处罚,该款由腾鲁公司支付给中睿公司。2.材料问题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之前未采购到位的材料计划由腾鲁公司全部重新提报,但腾鲁公司必须给中睿公司5天采购周期,中睿公司根据需求时间进行采购。如材料不能按时到达,导致腾鲁公司无法正常施工,中睿公司按超期天数1万元/天对腾鲁公司进行补偿。3.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双方的所有文件均要求在2天内进行书面回复。4.如项目经理魏荣权不能确保现场项目正常推进,腾鲁瓮必须另行安排项目经理协助管理项目施工现场。5.详细的材料采购计划由项目经理魏荣权签字,腾鲁公司项目部盖章后交中睿公司采购,不明确、手续不全的材料采购计划中睿公司不予认可。6.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者材料不能按时到达,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超期责任。
2019年3月6日,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发出(2019)川活福函字第003号《律师函》,明确提出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告知腾鲁公司若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3月8日,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发出《律师函回函》,认可收到中睿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并对相关事实及理由进行回复和驳斥,对解除合同不认可。在本院审理的(2020)川1603民初728号案件中,中睿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腾鲁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的涉案合同已于2019年3月8日解除,本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合同第38.3条约定,双方均有合同解除权,遂作出确认解除双方之间合同的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3月19日,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监理公司)制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提出监理事由:对车间等进行整修、维护及成品保护。内容:混凝土制品车间的电器照明,排水管道、室外散水、散水沟、钢构等进行整修维护。要求:整修维护完成后,经自检合格,再通知各单位进行本项目竣工验收,在整修维护过程中,要求腾鲁公司进行成品保护,便于竣工验收。
在本案审理中,2019年5月28日,腾鲁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抽选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鉴定单位,并于2019年5月28日委托其鉴定。2020年4月17日,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确定性意见,涉案工程劳务费用3851309.94元(包括已基本完工的混凝土生产车间3303309.16元,未完工的三个车间及附属工程548000.78元)。2、推断性意见,未完工车间及附属工程款644317.98元(包括劳务费641794.17元,脚手架材料费2523.81元)。3、选择性意见,(1)劳务费,未完工车间及附属工程余土外运费用14,311.12元,涉案工程人工挖孔桩超深(超过6米)费用137,728.88元,已完工混凝土车间验收及手续代办费114,298.17元,涉案工程检测费54,120元;(2)模板费用,涉案工程6米以内人工挖孔桩及浇筑模板材料费206,870.43元,涉工程人工挖孔桩超深模板材料费29379.87元。(3)停工、窝工损失按照考勤及工资表为294680元,按行业平均工资计算为97942.49元,停工导致的预期利润损失209103.48元。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9月6日,中睿公司对涉案工程相关部分施工质量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月10日,该公司出具五份鉴定报告。混凝土生产车间鉴定结论(报告编号BG2020-001):1、防潮层设置不满足设计要求;2、墙面彩钢板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3、防雷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4、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5、雨落水管设置不能满足设计要求;6、挖孔桩钢筋笼长度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铁塔生产车间鉴定结论(报告编号BG2020-004):1、挖孔桩钢筋笼长度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2、预埋螺栓规格型号满足设计规范要求;3、预埋螺栓中心位置满足设计规范要求。铁塔包装车间鉴定结论(报告编号BG2020-005):1、挖孔桩钢筋笼长度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2、预埋螺栓规格型号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3、预埋螺栓中心位置满足设计规范要求。铁塔镀锌车间鉴定结论(报告编号BG2020-006):1、挖孔桩钢筋笼长度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2、预埋螺栓规格型号不能满足设计规范要求;3、预埋螺栓中心位置满足设计规范要求。围墙工程鉴定结论(报告编号BG2020-007):围墙不能满足设计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
2020年6月5日,中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存在的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验收规范要求的质量整改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委托鉴定后,因双方未能协商提供修复方案,鉴定机构予以退案处理。
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支付工程款3666495.4元,腾鲁公司除对其中2017年8月31日魏荣权借支的300000元不予认可外,其余均予以认可。该借款由魏荣权出具借条,转账到魏荣全个人账户,魏荣全于2018年1月15日以腾鲁公司项目部名义说明同意将此300000元冲抵工程款。同时,中睿公司在举证时也自认其中2822270.42元系混凝土生产车间的工程款。
另查明,涉案工程中混凝土生产车间已由中睿公司投入使用,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但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于2019年3月8日合意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对工程价款结算不能协商一致,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诉方面:1、腾鲁公司主张的劳务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2、腾鲁公司是否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腾鲁公司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是否认定?4、腾鲁公司主张的补偿金是否认定?反诉方面:5、腾鲁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涉案工程的竣工技术文件?6、腾鲁公司是否应当对不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7、中睿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谁承担?8、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如何归责?9、中睿公司主张的超额申报材料损失是否认定?针对以上焦点,一审法院评判如下:
1、关于涉案劳务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的问题。涉案工程中仅混凝土生产车间基本完工,其余车间、围墙和附属工程均未完工。本院认为,应将案涉工程合同分为两部分予以区别。一部分是混凝土生产车间,由于没有经过竣工验收,也未办理交接手续,但已由中睿公司擅自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中睿公司对未经竣工验收的混凝土车间擅自使用,其同时又提出质量抗辩,以此拒付相应工程款的意见,不予采纳。中睿公司应当向腾鲁公司支付混凝土生产车间的工程款欠款,而混凝土生产车间劳务费鉴定意见为3303309.16元,中睿公司已支付混凝土生产车间工程款为2822270.42元,除去暂扣质量保修金5%外,则中睿公司应付混凝土生产车间工程款315873.28元。至于腾鲁公司主张就涉案工程提出甩项竣工申请,中睿公司并没有要求甩项竣工,且双方也没有达成甩项竣工协议,故涉案工程也不符合甩项竣工的条件。对于未完工的铁塔生产车间、铁塔包装车间、铁塔镀锌车间和围墙工程,经鉴定机构鉴定,尚存在质量问题,依法应当由腾鲁公司予以修复,但腾鲁公司至今未予修复,其要求支付未完工工程的相应工程款,条件不成就,不予支持。可待修复后合格后另行处理。
2、关于腾鲁公司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腾鲁公司基本完成混凝土生产车间施工,且由中睿公司擅自使用,故其对该混凝土生产车间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可依法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关于腾鲁公司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问题。首先,涉案合同约定工期7个月,从2017年4月8日技术交底为开工日期,直到2019年1月24日提交甩项竣工验收申请,历时20月余,工期超期如此之长,双方均指责系对方原因,但证据均不足。其次,2018年10月16日召开的施工现场会议作出决议,腾鲁公司保证涉案工程在2018年11月20日前完工,双方参会人员予以签字认可,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工期的变更。第三,涉案工程在变更后的工期内仍然没有完成,腾鲁公司认为系中睿公司材料采购不及时而导致停工、窝工,其提供的材料采购申请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腾鲁公司主张停工、窝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4、关于腾鲁公司主张的补偿金问题。在2018年10月16日召开的施工现场会议作出决议,由腾鲁公司提报材料采购计划,中睿公司根据需求进行采购,如材料不能按时到达,导致腾鲁公司无法正常施工,中睿公司按照超期天数10000元/天对腾鲁公司进行补偿。本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睿公司所采购的材料未按时到达,故对腾鲁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涉案工程竣工技术文件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的规定,涉案工程虽可以分为多个车间等分部工程,但整个生产车间(一期)系一个工程,在施工建设未全部完成的情况下,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故中睿公司要求腾鲁公司交付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的请求,缺乏事实基础,不予支持。因涉案合同约定了包验收、包检测和手续代办,对已完工的混凝土生产车间的手续代办费114298.17元用应予扣减,而检测费在建设过程中已完成,应由腾鲁公司将相关检测资料交付给中睿公司。
6、关于对涉案工程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的部分施工质量问题。涉案工程中混凝土生产车间已由中睿公司擅自投入使用,且经鉴定,确实存在部分质量问题,但并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该混凝土生产车间涉及的质量问题应属于质量保修责任,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对于未完工部分存在的质量问题,依法应由腾鲁公司进行修复。
7、关于中睿公司垫付的水电费。涉案合同第二.3条的约定由中睿公司承担,但在《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二.3条中,双方对涉案合同中水电费约定进行了变更,由腾鲁公司承担。故中睿公司主张扣减其垫付水电费14059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8、关于中睿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问题。涉案合同虽然约定了工期7个月(日历天),但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2018年10月16日共同协商决议工期延至2018年11月20日,视为双方对工期约定的变更,前期所延工期已由双方协商包容处理,本院不予干预。重新约定工期后,延误工期确实存在,但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是中睿公司还是腾鲁公司的责任,且中睿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何种损失及损失额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也无法认定,应由中睿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对中睿公司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9、关于中睿公司主张的材料损失。根据中睿公司庭审中的陈述,其主张的材料损失365700元系自己估算,是否存在该损失,以及该损失的金额,均无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应由中睿公司承担举证不力之后果。故对中睿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工程款总额认定,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较充分,对相关鉴定金额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本院对涉案工程鉴定意见确认以下:1.混凝土生产车间工程造价3303309.16元。2.未完工的其他工程因涉及修复,所有费用暂不予确认。3.涉案工程人工挖孔桩超深工程金额,因双方约定固定单价结算方式,对超深未作约定,腾鲁公司应在施工中就此问题与中睿公司协商并达成一致,但无证据证明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故应依据合同固定单价进行计算处理。对此鉴定金额,本院不予确认。4.混凝土生产车间的验收费、代办手续费114298.17元,因涉案工程未全部完工,且双方已解除合同,无法办理验收和代办手续,应将此项费用在应付工程款中予以扣减。5.模板材料费,因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了施工内容包含了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且适用固定单价计算工程款,故模板材料费(含租赁、安装、拆卸等)已包含在合同约定之中,本院认为更符合交易习惯和常理,故不予确认。6.停工、窝工损失,腾鲁公司不能证明停工、窝工系发包人中睿公司的原因造成,也不排除是其自身原因,本院对此损失金额不予确认。7.未完工程预期利润损失,双方合同解除不能证明系发包人中睿公司原因造成,应视为达成解除合意,协商一致解除,腾鲁公司主张此损失,不予确认。
关于中睿公司已付工程款的问题,根据庭审查明,共计3666495.4元。其中魏荣权于2017年8月31日个人借款300000元的问题,腾鲁公司主张系个人借款,但魏荣权作为腾鲁公司在涉案项目负责人,并明确表示在今后的结算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为中睿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
关于本案鉴定费问题。由于本案与双方之间的另一案(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共同进行鉴定,且鉴定人未将费用分开计算,一审法院根据两案标的额酌定本案的工程造价鉴定费175000元;根据两案鉴定项目情况酌定本案的工程质量鉴定费245000元。其中工程造价鉴定费175000元(由腾鲁公司预交),涉案工程仅混凝土生产车间基本完工,合同解除后工程造价鉴定具有必要性,本院根据已完混凝土生产车间与其他未完工车间的鉴定造价比例酌定此费用由腾鲁公司和中睿公司各负担75000元,其余25000元因涉及修复后的结算,本案暂不予处理。工程质量鉴定费245000元(由中睿公司预交),中睿公司对混凝土生产车间已擅自使用,仍然提出工程质量鉴定,但鉴定报告未确认混凝土生产车间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对其他未完工程鉴定,存在质量问题,应由腾鲁公司承担质量鉴定费。据此,酌定混凝土生产车间质量鉴定费由中睿公司自行承担50000元,其余质量鉴定费195000元因涉及修复后的结算,本案暂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限中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腾鲁公司支付涉案工程中混凝土生产车间的工程劳务费60984.11元(315873.28元-114298.17元-140591元);二、腾鲁公司就中睿公司混凝土生产车间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所欠劳务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限中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腾鲁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75,000元;四、限腾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睿公司交付混凝土生产车间的材料检测文件;五、限腾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启动对涉案工程中除混凝土生产车间之外的工程进行修复;六、驳回腾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中睿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和质证。
上诉人中睿公司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7)广安市前锋不动产权第0××1号”,权利人中睿公司;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QFZJ20170706-13”,权利人中睿公司;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QFZJ20171205-36”,权利人中睿公司;4.中睿公司垫资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水电费共计159312.73元的发票复印件。
上诉人腾鲁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上诉人中睿公司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异议;确认发票是真实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川16民终881号、882号两个案子总共应扣施工的水电费是159312.73元,两案多扣了水电费,并且变压器电损费和施工现场还有很多协作单位使用的水电费应扣除。
本院的认证意见,腾鲁公司对上诉人中睿公司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腾鲁公司现场施工项目负责人魏荣权对中睿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确认,并且该证据对腾鲁公司有利,但主张变压器电损费和施工现场还有很多协作单位使用的水电费应扣除未提供证据,中睿公司也不认可,故该水电费发票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一、(2021)川16民终881号、882号两个案子中中睿公司为腾鲁公司总共垫资施工的水电费159312.73元(含办公楼、住宿楼、混混凝土生产车间等项目施工期间的水电费)。
二、2018年4月29日会议纪要:“一、会议要求,施工方必须尽快提交加盖公章的工程进度计划表给甲方,并案6月30日完工的目标来推进工程进度。二、与施工单位确定部分分项工程的完成:1.管沟回头:5月3日回填完毕;2.短柱浇完:5月1日完成;3.土夹石:5月20日完成;4.混凝土车间地坪:6月15日完成;5.立柱和行车梁甲方负责尽快拉到现场,5月20日钢柱和钢梁甲方负责全部完成;6.离心机/蒸养池基础开挖:5月第开始动工;7.车间整体6月30日完成;8.搅拌站基础:5月31日前必须完成;9.办公楼和宿舍楼:5月20日前全部封顶,6月30日交付甲方使用;10.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排水、污水、给水、消防等工程)务必确保在6月30日前完成。三、材料申购施工单位要及时提出。装修材料务必提前申购。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要注意沟通协调,相互尊重,确保项目的和谐有效推进。五、甲方工作人员如在施工单位处吃饭,甲方将按8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乙方。六、鉴于目前施工人员不足,无法保障工程进度,会议要求,从4月30日开始,施工方必须确保现场施工人员数量达到甲方要求,预计为100人左右,具体人员数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给甲方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数量执行。七、会议指出,目前施工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确保混凝土车间的施工进度,铁塔车间的施工全部暂停,铁塔施工工作人员全部调往混凝土车间突击。”
三、2018年8月2日会议纪要:“一、魏荣权承诺在2018年9月15日前全面完成工程施工相应验收工作,并提报具体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如2018年9月15日前项目施工及相应验收未完成,甲方按超期天数1000元/天进行处罚并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二、关于钢结构问题,魏荣权承诺在3天之内完成协调方案,尽快完成一、二车间的钢结构部分计划。三、魏荣权承诺,保证每周在中睿施工现场办公3-5天,积极落实施工进度。四、会议指出,搅拌站、办公楼室内、倒班楼室内、钢结构、蒸养池、离心机可进行全部施工。搅拌站泥土需尽快完成清理运出施工现场。五、经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部分下水管安装方向错误,会议要求魏荣权落实对安装错误部分进行彻底返工。六、关于大门尺寸,会议要求魏荣权尽快量出准确尺寸,以便及时采购到位。七、施工提报原材料计划前,必须先减除现有库存部分后,再行提报准确的原材料采购计划,避免造成原材料浪费。八、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注意沟通协调,相互尊重,确保项目的和谐有效推进。”
四、本案争议工程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已完工并已投入使用的混凝土生产车间部分:1.关于模板、脚手架材料费236250.3元应由谁承担的问题;2.关于验收及代办手续费114298.17元如何承担的问题;3.承台标高、地梁尺寸调整而减少的工程款88524.09元是否应扣减的问题;4.人工挖孔桩超深部分的工程价款137728.88元是否应计入工程价款;二、关于中睿公司垫付水电费140591元的问题;三、关于中睿公司是否应向腾鲁公司承担停工窝工损失97942.49元元和因违约承担补偿费660000元,以及腾鲁公司是否应向中睿公司承担违约金660000元的问题;四、中睿公司是否应向腾鲁公司支付未完工的三个车间的预期利润损失209103.48元的问题;五、关于腾鲁公司立即对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部分进行整改的问题;六、关于中睿公司请求腾鲁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超额申购材料导致的闲置和浪费)的问题。
一、关于已完工车间部分工程款
1.模板、脚手架材料费236250.3元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中睿公司(甲方)为与腾鲁公司(乙方)签订《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约定有: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与工程内容约定一致。承包方式为1、包人工、包机具(含机械)、包材料检验、包工期、包验收、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保修、包档案资料肆套的承包方式,原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自行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使用的一切机具、设备、移动电缆;2、乙方提供本工程合格的施工资质,并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3.本工程施工所需水、电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指定接口乙方自行搭接,临时设施由乙方按甲方指定地点自行搭建(此约定在双方的办公楼宿舍楼施工合同中予以变更,由乙方承担水电费)。4、乙方提供的辅助用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5、乙方提供的辅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焊条、对拉螺杆、梁卡、铁丝、钉子、双面胶、封口胶、砼套凳、内撑、吓扣、涂料刷、油漆刷、手套、雨具等低值易耗品(结算单价中已包含本项所有内容,结算时不再计费)。五、工程款结算方式。1、结算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围墙工程按172.56元/米进行计算,混凝土车间、铁塔车间、镀锌车间、包装车间按141.98元/㎡进行计算,具体详见附件2工程劳务明细表。该单价不含室外绿化、道路、室外管网。该单价在合同期内维持不变。以上单价为综合价,此价格已包含第二条“承包方式及范围”中全部内容,乙方不再另行计费。从该合同约定中睿公司提供原材料。模板、脚手架材料不属于原材料,应属于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范畴即应由腾鲁公司自行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使用的一切机具、设备、移动电缆范围,原审判决腾鲁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符合合同的约定,故上诉人腾鲁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2.手续报建费114298.17元如何承担的问题。中睿公司(甲方)为与腾鲁公司(乙方)签订《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二项第2款:“乙方提供本工程合格的施工资质,并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该条约定腾鲁公司提供本工程合格的施工资质和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虽然该合同依法解除,但应理解为合同单价中包含了办理各种手续的人工等费用,目前腾鲁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办理该部分手续的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减。因此,腾鲁公司认为手续报建费应由中睿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3.不承台标高、地梁尺寸调整而减少的工程款88,524.09元是否应扣减的问题。
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期)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中鉴定单价计价原则第一项载明:部分未按图纸及合同施工完成的工程内容,以实际未完工程量按《工程劳务明细表》中相应的单价单独进行扣减,故因承台标高、地梁尺寸调整等而减少的工程款88524.09元应予扣减。该鉴定意见依据充分,一审法院认定无误,腾鲁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人工挖孔桩超深部分的工程价款137728.88元是否应计入工程价款的问题。
中睿公司(甲方)与腾鲁公司(乙方)签订《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结算单价141.98元/㎡进行计算包含了6m人工挖孔桩的费用,对于6m以外的超深的是否应单独计价未做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但本工程施工图中标注的人工挖孔桩桩身的长度≧6米,故对于超深的挖孔桩应推定为根据合同固定单价进行处理,一审法院认定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腾鲁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中睿公司垫付水电费140591元的是否应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的问题。
二审期间双方均认可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中睿公司为腾鲁公司总共垫资施工的水电费159312.73元(含办公楼、住宿楼、混混凝土生产车间等项目施工期间的水电费)。故一审法院认定中睿公司为腾鲁公司总共垫资施工的水电费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2021)川16民终881号、(2021)川16民终882号两个案件的工程不同,但发包人和承包人相同,且两工程共用一个电表和水表,不能准确区分那个工地使用的水电费,故两案综合考虑,在(2021)川16民终881号扣减水电费155134元,余下4178.73元本案件中扣减,故一审法院扣减水电费140591元有误,本院予以改判。
三、关于中睿公司是否应向腾鲁公司承担停工窝工损失97942.49元和因违约承担补偿费660000元,以及腾鲁公司是否应向中睿公司承担违约金660000元的问题。2018年10月16日会议纪要后,互相指责对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完工,并以此为由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主张补偿金和停工窝工损失。
涉案合同约定从2017年4月8日技术交底为开工日期,直到2019年1月24日提交甩项竣工验收申请,历时20月余,双方均指责系对方原因导致工期超期,2018年10月16日现场会议纪要后,从监理日志反映中睿公司有材料供应不及时的情况和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腾鲁公司安排有人在施工,但监理日志未记载中睿公司所购材料到达的时间,腾鲁公司未提供自己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现场施工日志等证明有施工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内容的证据。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是某方单方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故综合施工多次工期延误过程看,腾鲁公司有因管理不善、施工人员不足、施工不规范等原因,也有中睿公司购买材料不及时的原因,因此,目前证据均不能证明某一方完全违约,双方均有违约的情形,并且不能判断违约责任大小,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腾鲁公司以因中睿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四、中睿公司是否应向腾鲁公司支付未完工的三个车间的预期利润损失209103.48元的问题。
预期利润是指缔约时可以预见到的履行利益,其可获得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合同一方具有违约行为,如前所述,目前证据不能证明合同解除系由中睿公司单方违约导致,案涉合同双方均有违约的情形且不能判断违约责任的大小。故腾鲁公司该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腾鲁公司立即对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部分进行整改的问题。腾鲁公司所完成的部分工程内容,经依法鉴定,存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但并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中睿公司已使用,故该部分涉及的质量问题应属于质量保修责任范围,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涉案工程存在的部分工程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整改费用因双方未提供修复方案,鉴定机构无法开展鉴定,该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以另案处理。
六、关于中睿公司请求腾鲁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超额申购材料导致的闲置和浪费)的问题。中睿公司对该损失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庭审笔录载明中睿公司对该损失只是估计,因此,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睿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因此,中睿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腾鲁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改判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21)川16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中混凝土生产车间的工程劳务费60984.11元(315873.28元-114298.17元-140,591元),为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涉案工程中混凝土车间的工程劳务费197396.38元(315873.28元-114298.17元-4178.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000元,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800元,一审反诉受理费38440.0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43400元,由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2000元,由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40.02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4900元,由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600元,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成代军
审 判 员 蒋 濒
审 判 员 黄正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红
书 记 员 徐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