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16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潘传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晋,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
法定代表人:文全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鲁公司)因与上诉人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腾鲁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60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向、第四项、第五项判决。2.改判支持腾鲁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中睿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中睿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中睿公司应向腾鲁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含模板、脚手架材料费)共计1426423.58元。具体包括:1.模板、脚手架材料费154581.09元。根据协议书第二条之约定,合同单价包含了模板和脚手架搭拆的费用,但这属于劳务费用,而未包含模板、脚手架材料的费用。案涉工程模板、脚手架材料系腾鲁公司提供,故中睿公司应向腾鲁公司支付模板、脚手架材料的费用。2.手续报建费35450.1元,腾鲁公司已实施完毕向质监部门、材料送检到检测公司等过程验收以及消防设计资料送审相关手续等,故中睿公司应支付腾鲁公司手续报建费。3.办公楼二楼电器照明安装(修改二装)费用19813.20元,中睿公司要求办公楼二楼电器照明线路修改后进行了二次安装,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显示,工程990.66㎡,单价20元/㎡,金额为19813.20元。4.水电费155134元,一审法院认定由中睿公司垫付水电费有误,扣减水电费155134元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即使中睿公司存在垫付的水电费,由于中睿公司从2019年2月起便投入使用,只能扣减2019年1月的水电费,故中睿公司应支付腾鲁公司水电费155134元。综上,中睿公司应向腾鲁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含模板、脚手架材料费)为1426423.58元。二、四川中睿公司应向重庆腾鲁公司支付停工窝工损72120元,据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中睿公司因原材料供应不及时、工程款未及时支付等原因,应赔偿腾鲁公司停工窝工损失。三、四川中睿公司应向重庆腾鲁公司支付补偿金600000元因中睿公司材料不能按时到达经常导致腾鲁无法正常施工,2018年10月16日会议纪要:约定完工日期2018年11月25日;如材料不能按时到达导致腾鲁无法正常施工,甲方按超期天数10000元/天对腾鲁公司补偿。四、腾鲁公司不应配合中睿公司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相关资料。首先,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第2项明确约定中睿公司是免费办理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备案等全部手续。其次,中睿公司违约解除双方施工合同,未经竣工验收便擅自投入使用,导致涉案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自然没有竣工验收资料等竣工技术文件。再次,中睿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腾鲁公司未付检测费用,检测机构则未检测报告,故没有相关检测资料;最后,腾鲁公司只是提供劳务,需要中睿公司增加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的费用之后,腾鲁公司才有义务办理。
中睿公司辩称,1.工程造价有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为依据,一审判决采纳的鉴定意见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2.腾鲁公司主张的模板脚手架费用是属于施工过程中机械和机具费用,根据双方合同第二条约定,腾鲁公司的承包范围是包人工、包施工机具和机械,而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承包单价中已经计算了施工机具的相关费用,故一审判决未支持模板及脚手架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3.关于报建手续费用,腾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报建手续,故一审判决未支持报建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4.关于水电费,一审诉讼中中睿公司举示了相应水电费发票及相关证据,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过程中的水电费由腾鲁公司承担,故一审判决扣减水电费的事实认定符合合同约定。5.对二楼电气照明线路修改后进行二次安装的费用,一审判决未支持符合双方举示的证据和合同约定。6.对停工窝工损失,腾鲁公司没有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案涉项目的施工,且工期延误系腾鲁公司的施工人员不到位、现场组织不合理、差欠农民工工资所致,腾鲁公司在一审中未举示监理日志的原件,且中睿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监理日志原件时,监理公司回复法院找不到监理日志,故一审法院未采纳腾鲁公司举示的监理日志作为本案证据,故也不应计算腾鲁公司的停工窝工损失。7.对于补偿金600000元,腾鲁公司不但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也未按照会议纪要确定的期限完成施工内容,其没有主张补偿的依据,且腾鲁公司未提供监理日志原件,故中睿公司不应当向腾鲁公司补偿所谓的600000元款项。综上,请求驳回腾鲁公司的全部诉请。
中睿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603民初692号民事判决第六项;2.改判腾鲁公司立即对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部分进行整改;3.改判腾鲁公司立即向中睿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600000元;4.改判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5.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腾鲁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1.关于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问题,首先,2019年1月24日,腾鲁公司就案涉工程申请竣工验收,2019年2月19日,双方进行了竣工验收,但在竣工验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内容不符合设计要求,故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发出整改通知,2019年2月25日,腾鲁公司给中睿公司的回复函也确认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2月19日进行了竣工验收,且确认收到了中睿公司的整改通知。故案涉项目已于2019年2月19日予以竣工验收。其次,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由腾鲁公司负责办理项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等建设工程施工手续,但腾鲁公司未按约定办理,故导致案涉项目在2019年2月19日竣工验收过程中无相关质量监督部门参与竣工验收,而未完善竣工验收手续的责任应由腾鲁公司承担。第三,腾鲁公司应当向中睿公司提供案涉工程的技术档案资料和施工管理资料用于完善竣工验收手续,但其未提供,故其相应责任应由腾鲁公司承担。最后,即使案涉工程未能完成竣工验收手续,但各方业已对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进行了竣工验收,故案涉工程竣工验收的事实应当予以确认。2.关于中睿公司未经验收擅自使用案涉工程的问题认定有误。首先,原审判决认定中睿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工程的时间节点有误,中睿公司与腾鲁公司的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3月8日解除,故中睿公司在施工合同解除之后,且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可以占有使用案涉工程。其次,若原审判决认定中睿公司擅自使用工程的事实成立,则合同关系已经解除、工程尚未验收竣工,则原审判令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3.关于工期延误及损失问题,首先案涉工程实际竣工验收的时间为2019年2月19日,但合同约定的完工时间为2018年1月27日,该工程工期延误时间为363日。其次,原审判决认定双方2018年10月16日签署的《施工现场会议纪要》视为对工期予以变更,但腾鲁公司完工时间超过会议纪要确定的完工时间60日,依据该会议纪要之约定,工期延误违约标准为10000元/天,该约定系双方真是意思表示,该条违约金标准与第二条补偿标准系对等的违约金标准,应予支持。最后,关于中睿公司的损失问题,案涉工程开工建设之前,中睿公司交纳了案涉项目土地出让金2000余万元及交易税费,腾鲁公司未如期完工必然给中睿公司造成损失。4.关于案涉工程质量保修的问题,首先,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经鉴定机构检测确认腾鲁公司实际施工完成的部分未能满足设计要求或验收规范要求,该质量瑕疵属于保修范围之内,故腾鲁公司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其次,中睿公司已经在保修期内通知腾鲁公司履行保修义务并向其发出整改通知,且中睿公司收到了腾鲁公司的回复函,由此证明中睿公司已经就质量瑕疵向腾鲁公司发出保修通知,故腾鲁公司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最后,原审判决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并因此而免除腾鲁公司的保修义务,中睿公司认为在保修期限未届满的情况下,中睿公司对工程质保金不负有支付义务,不应免除腾鲁公司的保修义务。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首先,中睿公司与腾鲁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3月8予以解除。其次,根据建工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施工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合同解除后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为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故原审判决错误援引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认定案涉项目未经竣工验收而擅自使用的事实有误。故一审判决就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问题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腾鲁公司辩称,一审判决对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中睿公司擅自使用、中睿公司的损失问题、质量保修问题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中睿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一、重庆腾鲁公司不应对中睿公司涉案工程未按施工图及技术标准施工部分进行返修或维修。1.涉案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中睿公司便于2019年2月擅自投入使用。中睿公司在原审第一次证据交换提交的监理通知单、水电票据以及证据清单第16项中自认2019年3月将未完工的工程投入了使用,故2019年2月19日案涉工程只是初步验收。2.中睿公司自认是施工中不符约定,腾鲁公司只是承担返修责任,但中睿公司自认通过竣工验收并且擅自投入使用后,故案涉工程质量合格,腾鲁公司不应承担返修责任,更何况中睿公司擅自投入使用这么长时间便无法分清工程质量瑕疵的原因及责任。3.中睿公司擅自使用后,又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依法不应予以支持;即使存在相关质量问题,中睿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或强行使用,即可视为其对建筑工程质量是认可的或者虽然工程质量不合格,但自愿承担质量责任,故质量瑕疵的返工义务即行消失,腾鲁公司的返工责任也予以免除。4.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相关规定,中睿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腾鲁公司才承担保修责任,而中睿公司自认是施工中不符约定,并不是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且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后,施工单位都不承担返修、维修、质量损失赔偿等法律责任。因此腾鲁公司既不应承担返修责任也不应承担保修责任。5.据建筑法第7条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由中睿公司在施工前负责办理;涉案工程的工程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欠缺的责任应当由中睿公司承担。6.尽管双方施工合同于2019年3月8日解除,但中睿公司擅自投入使用。根据合同法、建工司法解释、以及四川高法民一(2015)3号第31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中睿公司依法应向腾鲁公司支付工程款。二、腾鲁公司不应向中睿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600000元,涉案工程工期延误60天是中睿公司造成的,工期延误的责任依法应由中睿公司承担。1.中睿公司设计技术资料变更导致工期延误40天。2.涉案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因中睿公司迟迟未能提供而导致工期延误。3.工程款未及时支付导致工期延误2个月。因中睿公司的严重违约,无钱支付人工劳务费,再加上原材料严重短缺,故导致工程停工,工期延误。4.中睿公司举示的2018年10月16日形成的《施工现场会议纪要》,形成的会议决议表明:涉案工程的完工时间已约定更改为2018年11月25日;腾鲁公司已向中睿公司提报了材料采购计划,而中睿公司之前未采购到位;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者材料不能按期达到,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超期责任。5.据《协议书》第十七条特别约定:如停电、停水、原材料缺乏及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停工,按实际延误天数顺延工期;且根据《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故作为承包人的腾鲁公司有权顺延工期。6.腾鲁公司只是做劳务,合同实行的是固定单价结算,工期越长,腾鲁公司亏损越多,故中睿公司称是腾鲁公司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不符合常理。7.中睿公司资金链断裂,所生产的产品未通过3C认证无法获得订单,导致不能及时购买原材料和继续修建厂房,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失。综上,涉案工程的工期延误是中睿公司的原因导致的,腾鲁公司不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况且,腾鲁公司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睿公司出现延迟付款等情形时,腾鲁公司有权以此拒绝履行义务并就工期顺延提出合理抗辩。三、腾鲁公司不应向中睿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1.中睿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腾鲁公司超额申购了材料以及存在超额申购的材料;2.中睿公司在原审庭审中自认材料损失金额系估算。中睿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否存在该损失以及损失的金额。
腾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睿公司立即向腾鲁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2410528.22元,赔偿停工、窝工损失315144元,支付补偿金600000元;2、请求判决确认腾鲁公司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中睿公司承担。
中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腾鲁公司立即向中睿公司提供涉案工程的符合工程所在地(广安市前锋区)建筑管理部门规定的竣工技术文件;2.判令腾鲁公司立即对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部分(具体详见中睿基建工程与图纸不符问题一览表)进行整改;3.判令腾鲁公司立即向中睿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155134元(实际系垫付的水电费);4.判令腾鲁公司立即向中睿公司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3020267元;5.判令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赔偿损失330000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诉、反诉的诉讼费、鉴定费及保全费)由腾鲁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0月11日,中睿公司为甲方,腾鲁公司为乙方,签订《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约定有:一、工程概况:约定了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内容为:经审查合格批准的中睿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包括本项目施工图全部内容(含基础、房屋主体工程、水电、保温工程、装饰装修、防雷、消防、手续报建等);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总计7670.65㎡,包括综合办公楼、倒班房及实验楼。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为本项目施工图全部内容,含基础、房屋主体工程、水电、保温工程、装饰装修(门窗安装除外)、防雷、消防、手续报建等。承包方式为,1.包人工、包机具(含机械)、包材料检验、包工期、包验收、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保修、包档案资料肆套的承包方式,原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自行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使用的一切机具、设备、移动电缆;2.乙方提供本工程合格的施工资质,并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3.本工程施工所需水、电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生产车间(一期)工程所需水电费也由乙方承担,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于水电费约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甲方指定接口乙方自行搭接,临时设施由乙方按甲方指定地点自行搭建。4.乙方提供的辅助用工内容。5.乙方提供的辅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焊条、对拉螺杆、梁卡、铁丝、钉子、双面胶、封口胶、砼套凳、内撑、吓扣、涂料刷、油漆刷、手套、雨具等低质易耗品(结算单价中已包含本项所有内容,结算时不再计费)。三、合同工期。约定3个月(日历天),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开工。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甲方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并且各项工序必须通过质检站、监理方、甲方以及建委的验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如造成材料浪费、板(梁)尺寸不足、超厚、平整度不够、板面开裂、蜂窝、麻面等一切费用(含材料费和人工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经甲方造成的损失。五、工程款结算方式。1.结算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按448元/㎡进行计算,合同总价为3436160元,具体以双方验收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2.结算方式:本工程不实行工程款预付,全部基础完成支付工程款的15%,主体框架结构完成支付25%,附属设施完成支付10%,装饰装修完成30%,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支付15%,预留5%作质量保证金,2年后无息退还给乙方。保修期2年,屋面防水工程5年。发包人凭承包人出具的建筑安装劳务正式发票支付对应工程款。六至十三条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词语含义、承包人承诺、分包条件、意外保险、履约保证金、安全和原材料装卸转运等进行了约定。十四、乙方需要按进度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材料采购计划,给甲方备料必要的准备时间。乙方自备的机具、材料、设备自己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甲方概不负责。十五、乙方需科学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如造成材料浪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十六至二十一条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缴纳、工人管理和工期管理、安全培训、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条件、新增项目、合同生效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
合同签订后,腾鲁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进场施工(请款报告自认),于2019年1月24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双方于2019年2月19日初步验收。2019年2月22日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发出《问题整改催告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前锋园区管委会、腾鲁公司、中睿公司三方商谈要求及初步验收情况,对办公楼宿舍楼存在的19项问题和宿舍楼存在的25项问题向腾鲁公司进行告知,要求于2019年3月8日前进行整改。2019年2月25日,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回函,称其已完成办公楼宿舍楼建设工程,由前锋园区管委会、腾鲁公司、中睿公司三方协商达成协议,最终于2019年2月19日下午组织进行验收,20日(次日)还对其他部分进行收方,由于中睿公司不确认验收及收方的款项,无法进行下一步工序,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遗留问题,尽快完成全部施工。
2018年10月16日,中睿公司主持召开施工现场会议,参加人员有中睿公司和腾鲁公司的工作人员。会议作出决议:1.腾鲁公司保证生产车间厂房在2018年11月20日前全部完工,办公楼宿舍楼在2018年11月25日前全部完工。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中睿公司将按超期天数10000元/天对腾鲁公司进行处罚,该款由腾鲁公司支付给中睿公司。2.材料问题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之前未采购到位的材料计划由腾鲁公司全部重新提报,但腾鲁公司必须给中睿公司5天采购周期,中睿公司根据需求时间进行采购。如材料不能按时到达,导致腾鲁公司无法正常施工,中睿公司按超期天数10000元/天对腾鲁公司进行补偿。3.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双方的所有文件均要求在2天内进行书面回复。4.如项目经理魏荣权不能确保现场项目正常推进,腾鲁公司必须另行安排项目经理协助管理项目施工现场。5.详细的材料采购计划由项目经理魏荣权签字,腾鲁公司项目部盖章后交中睿公司采购,不明确、手续不全的材料采购计划中睿公司不予认可。6.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者材料不能按时到达,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超期责任。
2019年3月6日,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发出(2019)川活福函字第003号《律师函》,明确提出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告知腾鲁公司若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3月8日,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发出《律师函回函》,认可收到中睿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并对相关事实及理由进行回复和驳斥,对解除合同不认可。在本院审理的(2020)川1603民初726号案件中,中睿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腾鲁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的涉案合同已于2019年3月8日解除,本院已作出判决予以确认,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3月19日,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监理公司)制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提出监理事由:对办公楼、倒班楼(宿舍楼)等进行整修、维护及成品保护。内容:1.办公楼水、电、排水及部分涂料,进行整修、维护;2.倒班楼(宿舍楼)水、电、排水及部分抹灰、涂料、散水边污水井,少数的墙砖,提脚砖等进行整修维护。要求:整修维护完成后,经自检合格,再通知各单位进行本项目竣工验收,在整修维护过程中,要求腾鲁公司进行成品保护,便于竣工验收。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5月28日,腾鲁公司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抽选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鉴定单位。2020年4月17日,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劳务费用3470418.56元(包括按合同约定单价及测算建筑面积计算价款3452538.88元,增加石膏板吊顶价款23723.89元,扣减未施工的踢脚线费用866.89元,扣减防雷接地未施工到位部分费用4977.32元)。2.脚手架、模板材料费154581.09元(包括脚手架材料费53835.11元,模板材料费100745.98元)。3.手续报建费用采用两种方式测算,一种是参照双方签订的生产车间(一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35450.18元(4.6元/㎡×7,706.56㎡),另一种是参照双方签订的生产车间(一期)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及代办手续费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计算为108,091元。4.工程检测费用18610元。5.卫生间墙砖未贴至吊顶标高的费用6979.46元。6.未施工的散水费用2092.13元。7.办公楼二楼电器照明安装工程(二装)费用0元。8.停工、窝工损失,按照两种方式进行测算,一种是按照腾鲁公司主张的考勤表及工资标准分摊至本工程的停工、窝工损失为72120元,另一种是按照腾鲁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参照广安市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分摊至本工程的停工、窝工损失为32883.22元。该次鉴定由腾鲁公司交纳鉴定费325000元(含双方之间另一施工合同生产车间一期工程相应鉴定费)。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9月6日,中睿公司对涉案工程相关部分施工质量提出鉴定申请,一审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月10日,该公司出具两份鉴定报告。对办公楼和倒班楼实验楼(也称宿舍楼)的鉴定结论均为:1.管道留洞封闭不能满足设计要求;2.屋面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3.雨落水管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4.卫生间小便池、蹲坑给水管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5.防雷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6.防潮层设置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7.厕所周边墙体下部未做200mm高同墙厚之C20细石砼墙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8.防火圈设置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该次鉴定由中睿公司支付鉴定费345000元(含双方另一合同生产车间一期工程相应鉴定费)。
2020年6月5日,中睿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存在的部分工程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整改费用进行司法鉴定。一审法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委托鉴定,因双方未提供修复方案,鉴定机构无法开展鉴定,将该鉴定予以退案处理。
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中睿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腾鲁公司支付530602.46元,于2018年8月22日支付859112.8元,于2018年10月30日支付343645.12元。中睿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还向前锋区大佛寺街道办事处支付500000元,用于支付涉案工程劳务班组的工资。
另查明,1、涉案工程已由中睿公司投入使用,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2、截止本案一审辩论终结,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未就建设工程价款协商一致,故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本诉方面:1.腾鲁公司主张的劳务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2.腾鲁公司是否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腾鲁公司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如何认定。4.腾鲁公司主张的补偿金如何认定。反诉方面:5.腾鲁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涉案工程的竣工技术文件。6.腾鲁公司是否应当对不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7.中睿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应如何承担。8.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如何归责。9.中睿公司主张的超额申报材料损失如何认定。
1.关于涉案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的问题。涉案工程仅进行初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而中睿公司自认已投入使用,且双方并未办理交接手续,应认定为中睿公司擅自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中睿公司已擅自使用,且质量鉴定报告显示涉案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故中睿公司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抗辩拒付工程款,不予采纳。中睿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应依约定履行。
2.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腾鲁公司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中睿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腾鲁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3.关于停工、窝工损失问题。2018年10月16日召开的施工现场会议作出决议,腾鲁公司保证涉案工程在2018年11月25日前完工,发、承包双方参会人员予以签字认可,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工期的变更。涉案工程直到2019年2月19日才初步验收,工期延误是事实,但腾鲁公司举示的材料采购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系中睿公司的原因造成,故对腾鲁公司主张工期延误造成停工、窝工损失,不予支持。
4.关于腾鲁公司主张的补偿金问题。腾鲁公司举示的物质申购单,有的注明了要求到货时间,有的没有注明到货时间,且均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到货时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睿公司所采购的材料未按腾鲁公司要求的时间到达,故对腾鲁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5.关于交付涉案工程竣工技术文件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的规定,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且施工单位有配合之义务。而涉案合同第二.2条约定由腾鲁公司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与上述条例规定不一致,但仍然免不了腾鲁公司的配合义务。故腾鲁公司应向中睿公司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有关施工资料,配合中睿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6.关于对涉案工程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的部分施工质量问题。腾鲁公司所完成的部分工程内容,经依法鉴定,存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但并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中睿公司已擅自使用,故该部分涉及的质量问题应属于质量保修责任范围,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
7.关于中睿公司垫付的水电费。根据涉案合同第二.3条的约定,应由腾鲁公司承担,由中睿公司垫付水电费155134元,应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减。
8.关于工期延误损失问题。案涉合同虽然约定了工期3个月(日历天),但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2018年10月16日共同协商决议工期延至2018年11月25日,视为对工期约定的变更,前期所延工期已由双方协商后包容处理,本院不予干预。后期施工虽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但中睿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工期延误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大小情况,即损失无法认定,故对中睿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不予支持。
9.关于中睿公司主张的材料损失。根据中睿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材料损失330000元系估算。是否存在该损失,以及该损失的金额,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应由中睿公司承担举证不力之后果。故对中睿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工程造价,由于双方未最终验收结算,而根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工程劳务费为3470418.56元。
关于中睿公司已付工程款问题,双方对已付1733360.38元无争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对于中睿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前锋区大佛寺街道办事处支付的500000元,已实际用于支付腾鲁公司就涉案工程的转承包人的民工工资,考虑到腾鲁公司在与其转承包人发生欠薪纠纷时,由政府出面协调中睿公司直接支付涉案工程民工工资,具有合理性,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该500000元应计入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范围。腾鲁公司也可将此款在另案中与转承包人之间进行品迭。故一审法院认定中睿公司已向腾鲁公司支付工程款2233360.38元。
关于腾鲁公司主张的脚手架、模板材料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对脚手架、模板材料费约定不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本院认为该费用应当包含在合同约定价款之中,首先根据交易习惯,包施工的情况下,脚手架、模板属于施工的辅助材料,一般应由施工方自行提供;其次,在本院审理的(2020)川1603民初171号案件中,腾鲁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案外人唐国维,并签订了转包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本案合同一致,单价为375元/㎡,比本案合同单价低了73元/㎡。而在(2020)川1603民初171号案件唐国维并未主张脚手架、模板材料费,也无证据证明腾鲁公司支付过该费用;第三,根据甲供材料的承包方式,发包方为把住材料质量关,以掌握工程质量的主动权,至于其他机械设备或材料与施工工艺有关,并不影响工程质量,并且租赁这些脚手架、模板甚至会给发包方带来更多的麻烦,发包方将这些费用包含在包干单价之中,更符合常理。
关于手续报建费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手续报建属于承包范围,应当包含在工程价款之中,由于涉案工程未完成手续报建,故该部分费用应当扣减。至于计算标准,本院认为参照双方之前签订的生产车间(一期)承包合同相应项目单价进行计算,较为合理,故一审法院认定该笔费用为35450.18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关于检测费,涉案合同约定包材料检验、包验收,故该部分费用应属于合同承包范围。由于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相应材料检验费用已产生,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交付相关检测资料。
关于卫生间墙砖未贴至吊顶标高的费用,由于设计图纸未明确吊顶高度,涉案合同约定施工图全部内容,对此产生争议,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且质量鉴定时也未认定此部分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扣减。
关于未施工的散水的费用,涉案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全部内容,而一层平面图与总平面布置图对该部分设计出现矛盾,是否需要施工,双方也未达成补充意见。但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的惯例,散水工程是工程必要的建筑内容,所以本院认为应当由腾鲁公司完成该施工内容,而其没有完成,中睿公司主张扣减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该部分费用鉴定为2092.13元,予以认定。
关于本案鉴定费问题。由于本案与双方之间的另一案(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共同进行鉴定,且鉴定人未将费用分开计算,本院根据两案标的额酌定本案的工程造价鉴定费150000元;根据两案鉴定项目情况酌定本案的工程质量鉴定费100000元。其中工程造价鉴定费150000元(由腾鲁公司预交),因案涉工程已基本完工,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结算方式确定造价金额,故此费用由腾鲁公司和中睿公司各负担75000元。工程质量鉴定费100000元(由中睿公司预交),中睿公司对涉案工程擅自使用后,提出工程质量鉴定,但鉴定报告未确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其余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故此费用100000元中睿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限中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腾鲁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人民币870860.94元〔3,470,418.56元×(1-5%)-2,233,360.38元-35,450.18元-2,092.13元-155,134元〕;二、腾鲁公司就中睿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所欠劳务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限中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腾鲁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人民币75000元;四、腾鲁公司在接到中睿公司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通知后,三十日内向中睿公司交付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相关资料(具体以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为准);五、驳回腾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中睿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案受理费费43600元(由腾鲁公司预交),由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00元,由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反诉受理费34843.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843.21元(由中睿公司预交),由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081.21元,由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2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和质证。
上诉人中睿公司在二审中提供新证据: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2017)广安市前锋不动产权第0××1号”,权利人中睿公司;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QFZJ20170706-13”,权利人中睿公司;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QFZJ20171205-36”,权利人中睿公司;4.中睿公司垫资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水电费共计159312.73元的发票复印件。
上诉人腾鲁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上诉人中睿公司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异议;确认发票是真实的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21)川16民终881号、882号两个案子总共应扣施工的水电费是159312.73元,两案多扣了水电费,并且变压器电损费和施工现场还有很多协作单位使用的水电费应扣除。
本院的认证意见,腾鲁公司对上诉人中睿公司提供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腾鲁公司现场施工项目负责人魏荣权对中睿公司提供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的真实性确认,并且该证据对腾鲁公司有利,但主张变压器电损费和施工现场还有很多协作单位使用的水电费应扣除未提供证据,中睿公司也不认可,故该水电费发票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二审查明,一、(2021)川16民终881号、882号两个案子中中睿公司为腾鲁公司总共垫资施工的水电费159312.73元(含办公楼、住宿楼、混混凝土生产车间等项目施工期间的水电费)。
二、2018年4月29日会议纪要:“一、会议要求,施工方必须尽快提交加盖公章的工程进度计划表给甲方,并案6月30日完工的目标来推进工程进度。二、与施工单位确定部分分项工程的完成:1.管沟回头:5月3日回填完毕;2.短柱浇完:5月1日完成;3.土夹石:5月20日完成;4.混凝土车间地坪:6月15日完成;5.立柱和行车梁甲方负责尽快拉到现场,5月20日钢柱和钢梁甲方负责全部完成;6.离心机/蒸养池基础开挖:5月第开始动工;7.车间整体6月30日完成;8.搅拌站基础:5月31日前必须完成;9.办公楼和宿舍楼:5月20日前全部封顶,6月30日交付甲方使用;10.所有土石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排水、污水、给水、消防等工程)务必确保在6月30日前完成。三、材料申购施工单位要及时提出。装修材料务必提前申购。四、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要注意沟通协调,相互尊重,确保项目的和谐有效推进。五、甲方工作人员如在施工单位处吃饭,甲方将按8元/人/天的标准支付给乙方。六、鉴于目前施工人员不足,无法保障工程进度,会议要求,从4月30日开始,施工方必须确保现场施工人员数量达到甲方要求,预计为100人左右,具体人员数量由施工单位提出,给甲方签字确认后按规定数量执行。七、会议指出,目前施工工作的重中之重是确保混凝土车间的施工进度,铁塔车间的施工全部暂停,铁塔施工工作人员全部调往混凝土车间突击。”
三、2018年8月2日会议纪要:“一、魏荣权承诺在2018年9月15日前全面完成工程施工相应验收工作,并提报具体完成时间节点计划。如2018年9月15日前项目施工及相应验收未完成,甲方按超期天数1000元/天进行处罚并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二、关于钢结构问题,魏荣权承诺在3天之内完成协调方案,尽快完成一、二车间的钢结构部分计划。三、魏荣权承诺,保证每周在中睿施工现场办公3-5天,积极落实施工进度。四、会议指出,搅拌站、办公楼室内、倒班楼室内、钢结构、蒸养池、离心机可进行全部施工。搅拌站泥土需尽快完成清理运出施工现场。五、经施工现场检查发现,部分下水管安装方向错误,会议要求魏荣权落实对安装错误部分进行彻底返工。六、关于大门尺寸,会议要求魏荣权尽快量出准确尺寸,以便及时采购到位。七、施工提报原材料计划前,必须先减除现有库存部分后,再行提报准确的原材料采购计划,避免造成原材料浪费。八、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问题注意沟通协调,相互尊重,确保项目的和谐有效推进。”
四、本案争议工程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模板、脚手架材料费154581.09元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二、关于手续报建费35450.18元如何承担的问题;三、关于办公楼二楼电器照明安装(修改二装)费用19813.20元系中睿公司变更设计产生或是腾鲁公司施工不符合设计返工产生的问题;四、关于中睿公司垫付水电费159312.73元的问题;五、关于中睿公司是否应向腾鲁公司承担停工窝工损失72120元和因违约承担补偿费600000元,以及腾鲁公司是否应向中睿公司承担违约金600000元的问题;六、关于腾鲁公司立即对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部分进行整改的问题;七、关于中睿公司请求腾鲁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超额申购材料导致的闲置和浪费)的问题。
关于模板、脚手架材料费154581.09元应由谁承担的问题。中睿公司(甲方)为与腾鲁公司(乙方)签订《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本项目施工图全部内容,含基础、房屋主体工程、水电、保温工程、装饰装修(门窗安装除外)、防雷、消防、手续报建等。承包方式:1.包人工、包机具(含机械)、包材料检验、包工期、包验收、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保修、包档案资料肆套的承包方式,原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自行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使用的一切机具、设备、移动电缆;2.乙方提供本工程合格的施工资质,并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3.本工程施工所需水、电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生产车间(一期)工程所需水电费用也由乙方承担,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于水电费约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甲方指定接口乙方自行搭接,临时设施由乙方按甲方指定地点自行搭建。4.乙方提供的辅助用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管理及复查;(2)、搭拆四口五临边、人行通道口安全防护棚;(3)周转材料的维护、保管;(4)、卸料平台安装和拆除;(5)、结构尺寸误差20㎜以上的剔钉;(6)、不同砼标号间的钢丝网隔断或后浇带钢丝网割断;(7)、刷脱模剂;(8)、外架标杆刷漆;(9)、水电、消防、防线孔预埋盒安装、拆除;(10)、外架爬梯搭拆及临时检查楼梯搭设;(11)、乙方所用材料的上、下车、周转及分类堆码、人工二次及多次转运;(12)、爆模后的砼清除干净后重复使用;(13)、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等。5.乙方提供的辅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焊条、对拉螺杆、梁卡、铁丝、钉子、双面胶、封口胶、砼套凳、内撑、吓扣、涂料刷、油漆刷、手套、雨具等低质易耗品(结算单价中已包含本项所有内容,结算时不再计费)。五、工程款结算方式。1.结算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按448元/㎡进行计算,合同总价为3,436,160元,具体以双方验收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单价合同期内维持不变,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调价要求。以上单价为综合价,此价格已包含第二条“承包方式及范围”中全部内容,乙方不再另行计费。从该合同约定中睿公司提供原材料。模板、脚手架材料不属于原材料,应属于施工使用的机具、设备范畴即应由腾鲁公司自行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使用的一切机具、设备、移动电缆范围,原审判决腾鲁公司承担该项费用符合合同的约定,故上诉人腾鲁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手续报建费35450.18元如何承担的问题。中睿公司(甲方)为与腾鲁公司(乙方)签订《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第二条第2项:“乙方提供本工程合格的施工资质,并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该条约定腾鲁公司提供本工程合格的施工资质和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虽然该合同依法解除,但应理解为合同单价中包含了办理各种手续的人工等费用,目前腾鲁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办理该部分手续的费用应从工程款中扣减。因此,腾鲁公司认为手续报建费应由中睿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办公楼二楼电器照明安装(修改二装)费用19813.20元系中睿公司变更设计产生或是腾鲁公司施工不符合设计返工产生的问题。现中睿公司否认是变更设计产生的费用,腾鲁公司在一审给鉴定机构提供的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未经监理和业主确认,且无具体内容说明及明细,鉴定机构场踏勘无法核实,又未提供其他证明,属于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责任。因此,腾鲁公司认为该费用应由中睿公司承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关于中睿公司垫付水电费159312.73元的问题。二审期间双方均认可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中睿公司为腾鲁公司总共垫资施工的水电费159312.73元(含办公楼、住宿楼、混混凝土生产车间等项目施工期间的水电费)。故一审法院认定中睿公司为腾鲁公司总共垫资施工的水电费有误,本院予以纠正,考虑到(2021)川16民终881号、(2021)川16民终882号两个案件的工程不同,但发包人和承包人相同,且两工程共用一个电表和水表,不能准确区分那个工地使用的水电费,故两案综合考虑,在本案扣减水电费155134元,余下4178.73元在(2021)川16民终882号案件中扣减。
关于中睿公司是否应向腾鲁公司承担停工窝工损失72120元和因违约承担补偿费600000元,以及腾鲁公司是否应向中睿公司承担违约金600000元的问题。2018年10月16日会议纪要后,互相指责对方的原因导致工程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完工,并以此为由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主张补偿金和停工窝工损失。鉴定机构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办办公楼停工期间2018年11月26日至2019年2月19日,按主张的考勤表即人员工资标准分析:工期延误管理人员工资为2018年12月至2019年内2月按30%分摊72120.00元。2018年10月16日现场会议纪要后,从监理日志反映中睿公司有材料供应不及时的情况和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腾鲁公司安排有人在施工,但监理日志未记载中睿公司所购材料到达的时间,腾鲁公司未提供自己2018年10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现场施工日志等证明有施工具体人员和具体工作内容的证据。故从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是某方单方违约导致工期延误。从本案争议工程于2017年10月28日开工。腾鲁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双方于2019年2月19日进行初步验收。综合施工多次工期延误过程看,腾鲁公司有因管理不善、施工人员不足、施工不规范等原因,也有中睿公司购买材料不及时的原因,因此,目前证据均不能证明某一方完全违约,双方均有违约的情形,并且不能判断违约责任大小,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腾鲁公司以因中睿公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为由主张补偿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关于腾鲁公司立即对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部分进行整改的问题。腾鲁公司所完成的部分工程内容,经依法鉴定,存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但并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中睿公司已使用,故该部分涉及的质量问题应属于质量保修责任范围,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涉案工程存在的部分工程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整改费用因双方未提供修复方案,鉴定机构无法开展鉴定,该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以另案处理。
关于中睿公司请求腾鲁公司赔偿损失150000元(超额申购材料导致的闲置和浪费)的问题。中睿公司对该损失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庭审笔录载明中睿公司对该损失只是估计,因此,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中睿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民事责任。因此,中睿公司该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睿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支持。腾鲁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但处理不结果不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3600元,由其承担;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由其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成代军
审 判 员 蒋 濒
审 判 员 黄正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杨 红
书 记 员 徐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