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603民初692号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南路**2-B。

法定代表人:潘传琼,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晋,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诚信大道**。

法定代表人:文全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柏,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刚,四川活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鲁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2019年6月13日,中睿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川1603民初692号民事裁定书,对腾鲁公司在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的银行账号6010××××0015中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以2540000元为限,期限一年。2019年6月28日,腾鲁公司向本院提出置换担保物申请书,要求解除对其银行账户(账号6010××××0015)的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9)川1603民初6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腾鲁公司在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的银行账号6010××××0015中的存款的冻结。审理中,腾鲁公司向本院申请工程劳务费和停工、窝工损失等工程造价鉴定,中睿公司向本院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本院审查后均予以准许。本院组织双方于2019年5月13日、6月13日、8月19日、10月24日,2020年1月3日、5月26日进行证据交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5日和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腾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晋,被告(反诉原告)中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松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腾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工程款2,410,528.22元,赔偿停工、窝工损失315,144元,支付补偿金600,000元;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就其承建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11日,原、被告签订《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拖欠工程款等原因致使原告停工、窝工,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也导致大量民工的工资至今迟迟未能支付,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中睿公司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1.原、被告双方的合同关系已于2019年3月8日解除,并得到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2.原告在履行合同中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施工内容,而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唐国维,且原告与唐国维的转包合同履行期限已超过原、被告的合同工期三个月,因此,原告从签订合同后就存在明知工期延误的事实,从潘才政等人诉原告劳务报酬纠纷案就可印证原告未具体承建施工。3.案涉项目在工期严重延误的情况下,被告多次催促原告履行施工合同,且在相关会议纪要中也明确了完工交付时间,但原告未按约定工期完工,被告才要求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关系。4.对于已完成的案涉工程,双方曾于2019年2月19日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部分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被告通知原告进行整改,但原告未履行整改义务。5.原、被告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原告需要代办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至今日,原告尚未办理。所以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而被告在诉讼中申请的司法鉴定,已经确认涉案工程部分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及验收规范。在未完成工程整改至验收合格的前提下,原告无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

反诉原告中睿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提供涉案工程的符合工程所在地(广安市前锋区)建筑管理部门规定的竣工技术文件;2.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对案涉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图纸及技术标准)施工部分(具体详见中睿基建工程与图纸不符问题一览表)进行整改;3.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返还超付工程款155134元(实际系垫付的水电费);4.判令反诉被告立即向反诉原告支付工期延误的违约金3020267元;5.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损失330000元;6.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诉、反诉的诉讼费、鉴定费及保全费)由反诉讼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反诉原告中睿公司将位于广安市前锋区××道××楼宿舍楼项目建设工程发包给反诉被告腾鲁公司承建施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概况、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及结算方式等进行了约定。腾鲁公司自2017年4月进场施工后并未严格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施工图纸要求的施工内容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30余处未按图施工,或减少施工步骤或工艺,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情况。同时,因腾鲁公司施工组织不力,施工现场劳动力严重匮乏,导致工期一再延误。超额申报采购的建筑材料闲置浪费,以及申报采购材料不及时导致材料价格上涨等造成中睿公司的材料损失。

反诉被告腾鲁公司辩称,1.根据合同约定,腾鲁公司是免费办理施工许可证,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加重了腾鲁公司义务,排除了腾鲁公司权利,该约定无效。2.中睿公司违约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未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便擅自使用,导致涉案工程未竣工验收,所以没有竣工验收资料。3.中睿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腾鲁公司无法支付检测费用,检测机构不同意提供检测报告,导致没有检测资料。4.腾鲁公司只是提供劳务,无义务办理竣工验收资料,况且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只是承包人的附属义务,中睿公司没有履行付款的主义务,无权要求腾鲁公司履行附属义务。5.中睿公司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请求,根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中睿公司擅自投入使用,且地基基础工程和者主体结构没有质量问题,案涉工程应视为合格。6.中睿公司提出返还工程款155,314元,中睿公司至今尚欠工程款240余万余元,因此不存在返还的问题。7.中睿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300余万元,延误原因是中睿公司导致。首先中睿公司的设计技术资料变更,导致工期延误40天,本工程2017年10月28日开工,当年12月7日才确定原始标高。其次,中睿公司未能提供涉案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导致工期延误。第三,中睿公司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2个月,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申报请款278万余元,而实际只支付了173万余元,相差105万余元,在另一案潘才政等76人起诉腾鲁公司、中睿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就是证明。第四,由于正常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材料不能按期到达,双方不承担超期责任。第五,由于不可抗力引起停工29天,监理日志均有记载。所以腾鲁公司不应当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如果法院认定工期延误系腾鲁公司违约,其违约金主张也过高,请求法院依法调整。8.关于材料损失33万元,腾鲁公司及时提交所需的材料采购计划,并未超额申报,所以赔偿该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腾鲁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举示以下证据:

1.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拟证明双方系施工合同关系,对工程内容、工期、价款等事项进行约定。

2.两份委托书和律师函,拟证明中睿公司无端解除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视听资料(光盘),拟证明涉案工程办公楼、宿舍楼质量合格,已投入使用。

4.施工图,拟证明腾鲁公司的施工内容、范围及要求和涉案工程需要施工模板、木方和搭建脚手架所用的钢管等材料。

5.腾鲁公司制作的《工程结算书》,拟证明腾鲁公司完成合同内容及工程量、劳务工程款等情况。

6.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等,拟证明涉案分项工程劳务工程款、被告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土石方开挖工程量等。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两本,拟证明涉案工程经设计、、地勘监理、质量监督等相关单位监督检查,质量合格,同时证明廖朝云、王成明、詹登万系中睿公司委托的监理机构工作人员。

8.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报告9张、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7张,拟证明涉案工程已完成部分质量合格;申报劳务工程进度款情况;吴伦刚、童强、彭胤秋、廖财发系中睿公司工作人员,代表中睿公司履行职务;因中睿公司原因导致原告停工、窝工的事实。

9.村镇银行入账回单10笔,拟证明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支付进度款情况,因未足额支付导致停工、窝工。

10.《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单》两份,《工程验收单》一份,拟证明办公楼和宿舍房已按合同完成施工、达到验收条件,但中睿公司实际投入使用时间为2019年1月14日,早于验收时间2019年1月26日。

11.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腾鲁公司在中睿公司项目部人员明细26张和每月考勤表26张,拟证明涉案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情况及工资,以及停、窝工损失19个月人工工资。

12.建筑设备租赁协议、集装箱租赁合同、出租方收货明细表,拟证明腾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木跳板、顶托、集装箱等及导致19个月租赁费损失。

13.对监理日志的公证书一套,拟证明涉案工程质量合格,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施工天数,腾鲁公司在中睿公司项目部实际到岗人员15人,中睿公司原因导致停工、窝工天数,中睿公司施工场地问题、原材料供应滞后导致停、窝工的事实,涉案工程需要租赁的模板、木方、脚手架等都是腾鲁公司提供的。

证据14.图纸会审记录,拟证明涉案工程标高不能确定导致工期延误。

证据15.施工进度计划表4份,拟证明工程进度情况。

证据16.涉案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工资汇总及相关人员工资催款函,拟证明停工、窝工期间,管理人员正常上班,工资应当全额计划。

证据17.四川省工程委托检测合同书及常规检验明细表,拟证明验收费用应当全额支付给腾鲁公司。

中睿公司对腾鲁公司所举示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证明腾鲁公司有权延误工期。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明确了解除合同的原因是腾鲁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自己承诺的时间完成工程,腾鲁公司无端要求中睿公司支付工程款,给政府造成压力,也给中睿公司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所以应当解除。证据3的通话录音与本案无关,视频资料系非正常拍摄,形式不合法,腾鲁公司没有将涉案工程完工收尾,中睿公司投入使用并不能说明该工程合格。证据4每份施工图上都有腾鲁公司自行加盖竣工字样,应以中睿公司提供的为准。证据5系腾鲁公司自己制作,不客观。证据6中有中睿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的予以认可,其中2018年8月22日和9月4日的核定单非腾鲁公司施工。证据7中睿公司童强非本人签字。证据8-9无异议。证据10验收报告单无中睿公司签字,不认可。证据11系腾鲁公司自己制作,不认可。证据12与本案无关。证据13监理日志没有填写人名字,表上说明要按月装订,实际并没有按月装订。证据14会议记录首页有我方人员签字,但第二页没有相关人员签字。证据15-17三性不认可。

中睿公司为证明其反诉主张向本院举示如下证据:

1.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第3页明确约定工程款结算方式,腾鲁公司未将工程竣工,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明,也未提供相应拨款手续,导致中睿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

2.2017年4月8日会议纪要,拟证明中睿公司组织腾鲁公司、设计公司、监理公司等开会进行基建技术交底。

3.2017年6月13日会议纪要,拟证明中睿公司就建设工程召开进度会,要求找准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因,明确工程进度时间节点。

4.腾鲁公司施工进度计划表,拟证明腾鲁公司于2017年10月制定了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

5.2018年3月11日会议纪要,拟证明腾鲁公司施工进度缓慢,中睿公司组织召开施工工期推进会,要求办公楼、宿舍楼、混凝土制品车间及附属工程要在6月30日前全面完工。

6.2018年3月20日合同履约催告函,拟证明因腾鲁公司施工人员缺乏,工程进度缓慢,中睿公司催促腾鲁公司按6月30日工期加紧施工。

7.2018年3月27日合同履约催告函的复函,拟证明腾鲁公司于2017年4月进场施工的事实。

8.2018年4月29日会议纪要,拟证明因腾鲁公司进度缓慢,中睿公司组织召开施工工期推进会,明确分项工程完成的时间节点并提出具体要求。

9.2018年8月2日会议纪要,拟证明因腾鲁公司未按期完工,中睿公司组织召开施工工期推进会,明确完工时间2018年9月15日。

10.2018年10月16日会议纪要,拟证明腾鲁公司仍未按期完工,再次明确完工时间11月25日,否则按照每超期一天处罚10,000元。

11.2018年12月25日工作联系函,拟证明腾鲁公司未按期完工,且工人停工,中睿公司要求腾鲁公司于12月26日12点前复工。

12.兑付农民工工资协议书,拟证明因腾鲁公司未及时兑付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矛盾,2019年2月14日经有关部门调解达成协议,同时约定在签订该协议2天内进行验收核算,验收合格中睿公司收到发票即付款。

13.承诺书,拟证明施工许可证由腾鲁公司办理,并在2019年3月26日前办理完毕。

14.问题整改催告函,拟证明经相关部门协调后,2019年2月19日双方就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发出限期整改催告函。

15.整改回复函,拟证明腾鲁公司收到催告函后于2019年2月25日复函,但未就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16.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拟证明腾鲁公司施工的厂房、办公楼宿舍楼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腾鲁公司整修维护。

17.2019年1-4月的水电费票据,拟证明从中睿公司水电费支出情况看,因腾鲁公司迟迟不能完工,中睿公司无奈之下于2019年3月将未完工的工程投入了使用。

18.腾鲁公司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报告、申请表、发票、收入款入账通知,拟证明中睿公司根据腾鲁公司的拨款申请,于2018年2月9日支付530,602.46元,于2018年8月22日支付859,112.8元,于2018年10月30日支付343,645.12元,共计1,733,360.38元。

19.甲供材料清单,拟证明包工不包料。

20.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拟证明涉案工程由中睿公司委托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监理单位的事实。

21.质量问题汇总表及光盘,拟证明涉案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

22.办公楼及宿舍楼图纸,拟证明涉案工程设计的施工内容情况。

23.中睿公司基建工程剩余材料,拟证明腾鲁公司造成的材料损失情况。

24.工程进度表,拟证明腾鲁公司的施工进度严重延误。

25.四川明林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商混买卖合同及结算单10页,拟证明涉案工程购买商品混凝土的情况,存在工期延误。

26.前锋区高铁用接触网材料生产线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一)(二),拟证明涉案工程地质状况。

27.施工图纸一张,即围墙平面示意图和大样图,拟证明现有围墙未按照图纸施工完成。

腾鲁公司对中睿公司举示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能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证据2-3真实性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5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6真实性不认可。证据7-8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9真实性不认可。证据10真实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11真实不认可。证据12予以认可。证据13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施工许可证应该由甲方提供,承诺无效。证据14真实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即使存在质量问题,也是保修的问题。证据在15真实性认可,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证据16真实性不能确认。证据17真实性无异议,同时证明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证据18请款报告的附件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10份真实性认可;厂区围墙技术经济签证核定单相应参数经过更改发生了变化,真实性予以认可;请款报告是围墙参数发生了变更,工程款的金额发生了变化。证据19三性不予认可,系中睿公司自己制作。证据20无异议。证据21不予认可,系中睿公司自己制作。证据22与我方提供的图纸一致,予以认可。证据23不认可,系中睿公司自己制作。证据24真实性无法确认,中睿公司单方制作。证据25三性不认可。证据26真实性无法确认,系第三方制作。证据27中睿公司将原来的栅栏式围墙改为全砖实心围墙,支付进度款也是按照现有的实心围墙进行核算的,鉴定机构勘察现场时中睿公司对围墙予以认可的。

针对《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腾鲁公司质证意见为:鉴定程序合法,但计价依据不认可,本案不适用清单计价,应按照合同约定价格计算。1、第13-14页确定性意见无异议,总金额3,470,418.56元无异议。2、对推断性意见中模板、脚手架推断的金额有异议,租赁费金额远远高于鉴定金额,且有证据证明。3、对选择性意见中扣减手续报建费等费用,是参照生产车间(一期)工程中的验收费和代办手续费计算,不符合实际情况,理由是在修建办公楼、宿舍楼时已产生费用,竣工验收的费用不会再产生。而合同没有约定竣工验收费用,不同意扣减竣工验收费用。对工程延误、管理人员工资有异议,鉴定意见中管理人员的停工工资远远低于实际管理人员的工资,应以腾鲁公司提交的证据为准。(二)中睿公司质证意见:鉴定程序无异议。1、对确定性意见中认定办公楼、宿舍楼建筑面积与设计图纸及合同记载的面积不一致,而鉴定机构没有测绘资质,应当以设计图纸计算建筑面积,故确定性造价金额应为3,454,330.88元。2、对推断性意见中,合同明确约定为包人工、包机具(含机械),约定单价为综合单价,脚手架、模板材料已在综合单价中计算,鉴定意见认为双方未作约定,与合同不符,不应再计费。3、对选择性意见,合同约定承包人负责项目施,取得施工手续,因此手续报建费应从确定性造价中予以扣除。对于停工、窝工损失,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系中睿公司原因导致停工或者窝工,该部分费用不应由中睿公司承担。根据合同约定,工期为三个月,而腾鲁公司转包给他人,约定工期为六个月,具有延误工期的故意,所以不应计算停工、窝工损失。

针对《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办公楼鉴定报告》和《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倒班房及实验楼鉴定报告》,(一)中睿公司质证意见为:真实性、合法性及鉴定程序均无异议,鉴定费34.5万元真实性无异议,由中睿公司缴纳。(二)腾鲁公司质证意见为:对鉴定报告意见不予认可,图片显示的现状不能真实体现当时完工时的状态,鉴定时中睿公司已经使用了一段时间,造成质量原因无法确定。对鉴定费发票无异议。

对双方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分析认证后决定是否采信。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意见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1日,中睿公司为甲方,腾鲁公司为乙方,签订《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要约定有:一、工程概况:约定了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内容为:经审查合格批准的中睿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包括本项目施工图全部内容(含基础、房屋主体工程、水电、保温工程、装饰装修、防雷、消防、手续报建等);工程规模:建筑面积总计7,670.65㎡,包括综合办公楼、倒班房及实验楼。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承包范围为本项目施工图全部内容,含基础、房屋主体工程、水电、保温工程、装饰装修(门窗安装除外)、防雷、消防、手续报建等。承包方式为1、包人工、包机具(含机械)、包材料检验、包工期、包验收、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质量保修、包档案资料肆套的承包方式,原材料由甲方提供。乙方自行提供乙方承包范围内施工使用的一切机具、设备、移动电缆;2、乙方提供本工程合格的施工资质,并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3.本工程施工所需水、电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生产车间(一期)工程所需水电费也由乙方承担,2017年4月24日签订的《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于水电费约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甲方指定接口乙方自行搭接,临时设施由乙方按甲方指定地点自行搭建。4、乙方提供的辅助用工内容。5、乙方提供的辅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电焊条、对拉螺杆、梁卡、铁丝、钉子、双面胶、封口胶、砼套凳、内撑、吓扣、涂料刷、油漆刷、手套、雨具等低质易耗品(结算单价中已包含本项所有内容,结算时不再计费)。三、合同工期。约定3个月(日历天),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开工。四、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甲方要求。乙方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变更、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甲方要求进行施工,并且各项工序必须通过质检站、监理方、甲方以及建委的验收。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如造成材料浪费、板(梁)尺寸不足、超厚、平整度不够、板面开裂、蜂窝、麻面等一切费用(含材料费和人工费)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并赔偿经甲方造成的损失。五、工程款结算方式。1、结算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按448元/㎡进行计算,合同总价为3,436,160元,具体以双方验收的实际建筑面积计算。2、结算方式:本工程不实行工程款预付,全部基础完成支付工程款的15%,主体框架结构完成支付25%,附属设施完成支付10%,装饰装修完成30%,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并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后支付15%,预留5%作质量保证金,2年后无息退还给乙方。保修期2年,屋面防水工程5年。发包人凭承包人出具的建筑安装劳务正式发票支付对应工程款。六至十三条对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词语含义、承包人承诺、分包条件、意外保险、履约保证金、安全和原材料装卸转运等进行了约定。十四、乙方需要按进度提前15天向甲方提出书面材料采购计划,给甲方备料必要的准备时间。乙方自备的机具、材料、设备自己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甲方概不负责。十五、乙方需科学合理使用甲方提供的材料,如造成材料浪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十六至二十一条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缴纳、工人管理和工期管理、安全培训、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条件、新增项目、合同生效时间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二部分为通用条款,第三部分为专用条款。

合同签订后,腾鲁公司于2017年10月28日进场施工(请款报告自认),于2019年1月24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双方于2019年2月19日初步验收。2019年2月22日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发出《问题整改催告函》,主要内容为,根据前锋园区管委会、腾鲁公司、中睿公司三方商谈要求及初步验收情况,对办公楼宿舍楼存在的19项问题和宿舍楼存在的25项问题向腾鲁公司进行告知,要求于2019年3月8日前进行整改。2019年2月25日,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回函,称其已完成办公楼宿舍楼建设工程,由前锋园区管委会、腾鲁公司、中睿公司三方协商达成协议,最终于2019年2月19日下午组织进行验收,20日(次日)还对其他部分进行收方,由于中睿公司不确认验收及收方的款项,无法进行下一步工序,建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遗留问题,尽快完成全部施工。

2018年10月16日,中睿公司主持召开施工现场会议,参加人员有中睿公司和腾鲁公司的工作人员。会议作出决议:1.腾鲁公司保证生产车间厂房在2018年11月20日前全部完工,办公楼宿舍楼在2018年11月25日前全部完工。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中睿公司将按超期天数1万元/天对腾鲁公司进行处罚,该款由腾鲁公司支付给中睿公司。2.材料问题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沟通,之前未采购到位的材料计划由腾鲁公司全部重新提报,但腾鲁公司必须给中睿公司5天采购周期,中睿公司根据需求时间进行采购。如材料不能按时到达,导致腾鲁公司无法正常施工,中睿公司按超期天数1万元/天对腾鲁公司进行补偿。3.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双方的所有文件均要求在2天内进行书面回复。4.如项目经理魏荣全不能确保现场项目正常推进,腾鲁瓮必须另行安排项目经理协助管理项目施工现场。5.详细的材料采购计划由项目经理魏荣全签字,腾鲁公司项目部盖章后交中睿公司采购,不明确、手续不全的材料采购计划中睿公司不予认可。6.由于政策性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者材料不能按时到达,工期顺延,双方互不承担超期责任。

2019年3月6日,中睿公司向腾鲁公司发出(2019)川活福函字第003号《律师函》,明确提出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告知腾鲁公司若有异议,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3月8日,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发出《律师函回函》,认可收到中睿公司发出的《律师函》,并对相关事实及理由进行回复和驳斥,对解除合同不认可。在本院审理的(2020)川1603民初726号案件中,中睿公司起诉要求确认其与腾鲁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签订的涉案合同已于2019年3月8日解除,本院已作出判决予以确认,该判决已生效。

2019年3月19日,四川佳诚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诚监理公司)制作《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提出监理事由:对办公楼、倒班楼(宿舍楼)等进行整修、维护及成品保护。内容:1.办公楼水、电、排水及部分涂料,进行整修、维护;2.倒班楼(宿舍楼)水、电、排水及部分抹灰、涂料、散水边污水井,少数的墙砖,提脚砖等进行整修维护。要求:整修维护完成后,经自检合格,再通知各单位进行本项目竣工验收,在整修维护过程中,要求腾鲁公司进行成品保护,便于竣工验收。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5月28日,腾鲁公司向本案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依法抽选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鉴定单位。2020年4月17日,四川中衡安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劳务费用3,470,418.56元(包括按合同约定单价及测算建筑面积计算价款3,452,538.88元,增加石膏板吊顶价款23,723.89元,扣减未施工的踢脚线费用866.89元,扣减防雷接地未施工到位部分费用4977.32元)。2、脚手架、模板材料费154,581.09元(包括脚手架材料费53,835.11元,模板材料费100,745.98元)。3、手续报建费用采用两种方式测算,一种是参照双方签订的生产车间(一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35,450.18元(4.6元/㎡×7,706.56㎡),另一种是参照双方签订的生产车间(一期)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及代办手续费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计算为108,091元。4、工程检测费用18,610元。5、卫生间墙砖未贴至吊顶标高的费用6979.46元。6、未施工的散水费用2092.13元。7、办公楼二楼电器照明安装工程(二装)费用0元。8、停工、窝工损失,按照两种方式进行测算,一种是按照腾鲁公司主张的考勤表及工资标准分摊至本工程的停工、窝工损失为72,120元,另一种是按照腾鲁公司提供的考勤表参照广安市建筑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分摊至本工程的停工、窝工损失为32,883.22元。该次鉴定由腾鲁公司交纳鉴定费325,000元(含双方之间另一施工合同生产车间一期工程相应鉴定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9年9月6日,中睿公司对涉案工程相关部分施工质量提出鉴定申请,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委托双方共同选定的四川中节能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20年1月10日,该公司出具两份鉴定报告。对办公楼和倒班楼实验楼(也称宿舍楼)的鉴定结论均为:1、管道留洞封闭不能满足设计要求;2、屋面防水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3、雨落水管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4、卫生间小便池、蹲坑给水管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5、防雷工程施工质量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6、防潮层设置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7、厕所周边墙体下部未人寿200mm高同墙厚之C20细石砼墙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8、防火圈设置不能满足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该次鉴定由中睿公司支付鉴定费345,000元(含双方另一合同生产车间一期工程相应鉴定费)。

2020年6月5日,中睿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对涉案工程存在的部分工程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要求的整改费用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并委托鉴定,因双方未提供修复方案,鉴定机构无法开展鉴定,将该鉴定予以退案处理。

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中睿公司于2018年2月9日向腾鲁公司支付530,602.46元,于2018年8月22日支付859,112.8元,于2018年10月30日支付343,645.12元。中睿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还向前锋区大佛寺街道办事处支付500,000元,用于支付涉案工程劳务班组的工资。

另查明,1、涉案工程已由中睿公司投入使用,双方未办理交接手续。2、截止本案辩论终结,涉案工程施工许可证尚未办理。

本院认为,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未就建设工程价款协商一致,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诉方面:1、腾鲁公司主张的劳务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2、腾鲁公司是否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腾鲁公司主张的停工、窝工损失如何认定?4、腾鲁公司主张的补偿金如何认定?反诉方面:5、腾鲁公司是否有义务提供涉案工程的竣工技术文件?6、腾鲁公司是否应当对不符合设计及验收规范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整改?7、中睿公司垫付的水电费应如何承担?8、涉案工程工期延误的原因及如何归责?9、中睿公司主张的超额申报材料损失如何认定?针对以上焦点,本院逐一评判如下:

1、关于涉案工程款是否达到支付条件的问题。涉案工程仅进行初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而中睿公司自认已投入使用,且双方并未办理交接手续,应认定为中睿公司擅自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和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中睿公司已擅自使用,且质量鉴定报告显示涉案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故中睿公司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抗辩拒付工程款,本院不予采纳。中睿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应依约定履行。

2、关于优先受偿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腾鲁公司作为承包方,在发包方中睿公司应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涉案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故对腾鲁公司的该项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关于停工、窝工损失问题。2018年10月16日召开的施工现场会议作出决议,腾鲁公司保证涉案工程在2018年11月25日前完工,发、承包双方参会人员予以签字认可,应视为双方对合同约定工期的变更。涉案工程直到2019年2月19日才初步验收,工期延误是事实,但腾鲁公司举示的材料采购单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工期延误系中睿公司的原因造成,故对腾鲁公司主张工期延误造成停工、窝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腾鲁公司主张的补偿金问题。腾鲁公司举示的物质申购单,有的注明了要求到货时间,有的没有注明到货时间,且均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到货时间。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中睿公司所采购的材料未按腾鲁公司要求的时间到达,故对腾鲁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交付涉案工程竣工技术文件的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和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的规定,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且施工单位有配合之义务。而涉案合同第二.2条约定由腾鲁公司免费办理本项目施工直至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全部手续,与上述条例规定不一致,但仍然免不了腾鲁公司的配合义务。故腾鲁公司应向中睿公司移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移交的有关施工资料,配合中睿公司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6、关于对涉案工程不符合设计和验收规范的部分施工质量问题。腾鲁公司所完成的部分工程内容,经依法鉴定,存在部分工程质量问题,但并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且中睿公司已擅自使用,故该部分涉及的质量问题应属于质量保修责任范围,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进行处理。

7、关于中睿公司垫付的水电费。根据涉案合同第二.3条的约定,应由腾鲁公司承担,由中睿公司垫付水电费155,134元,应在支付工程款时予以扣减。

8、关于工期延误损失问题。案涉合同虽然约定了工期3个月(日历天),但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2018年10月16日共同协商决议工期延至2018年11月25日,视为对工期约定的变更,前期所延工期已由双方协商后包容处理,本院不予干预。后期施工虽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但中睿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工期延误是否造成损失及损失大小情况,即损失无法认定,故对中睿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9、关于中睿公司主张的材料损失。根据中睿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材料损失33万元系估算。是否存在该损失,以及该损失的金额,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应由中睿公司承担举证不力之后果。故对中睿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工程造价,由于双方未最终验收结算,而根据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本院确认涉案工程劳务费为3,470,418.56元。

关于中睿公司已付工程款问题,双方对已付1,733,360.38元无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中睿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前锋区大佛寺街道办事处支付的500,000元,已实际用于支付腾鲁公司就涉案工程的转承包人的民工工资,考虑到腾鲁公司在与其转承包人发生欠薪纠纷时,由政府出面协调中睿公司直接支付涉案工程民工工资,具有合理性,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该500,000元应计入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范围。腾鲁公司也可将此款在另案中与转承包人之间进行品迭。故本院认定中睿公司已向腾鲁公司支付工程款2,233,360.38元。

关于腾鲁公司主张的脚手架、模板材料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双方在合同中对脚手架、模板材料费约定不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本院认为该费用应当包含在合同约定价款之中,首先根据交易习惯,包施工的情况下,脚手架、模板属于施工的辅助材料,一般应由施工方自行提供;其次,在本院审理的(2020)川1603民初171号案件中,腾鲁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了案外人唐国维,并签订了转包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与本案合同一致,单价为375元/㎡,比本案合同单价低了73元/㎡。而在(2020)川1603民初171号案件唐国维并未主张脚手架、模板材料费,也无证据证明腾鲁公司支付过该费用;第三,根据甲供材料的承包方式,发包方为把住材料质量关,以掌握工程质量的主动权,至于其他机械设备或材料与施工工艺有关,并不影响工程质量,并且租赁这些脚手架、模板甚至会给发包方带来更多的麻烦,发包方将这些费用包含在包干单价之中,更符合常理。

关于手续报建费的问题。涉案合同约定手续报建属于承包范围,应当包含在工程价款之中,由于涉案工程未完成手续报建,故该部分费用应当扣减。至于计算标准,本院认为参照双方之前签订的生产车间(一期)承包合同相应项目单价进行计算,较为合理,故本院认定该笔费用为35,450.18元,在应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关于检测费,涉案合同约定包材料检验、包验收,故该部分费用应属于合同承包范围。由于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相应材料检验费用已产生,根据合同约定,应由腾鲁公司向中睿公司交付相关检测资料。

关于卫生间墙砖未贴至吊顶标高的费用,由于设计图纸未明确吊顶高度,涉案合同约定施工图全部内容,对此产生争议,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且质量鉴定时也未认定此部分施工不符合设计规范。故对该项费用,本院不予扣减。

关于未施工的散水的费用,涉案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施工图全部内容,而一层平面图与总平面布置图对该部分设计出现矛盾,是否需要施工,双方也未达成补充意见。但综合考虑工程建设的惯例,散水工程是工程必要的建筑内容,所以本院认为应当由腾鲁公司完成该施工内容,而其没有完成,中睿公司主张扣减该部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该部分费用鉴定为2,092.13元,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本案鉴定费问题。由于本案与双方之间的另一案(生产车间一期工程)共同进行鉴定,且鉴定人未将费用分开计算,本院根据两案标的额酌定本案的工程造价鉴定费15万元;根据两案鉴定项目情况酌定本案的工程质量鉴定费10万元。其中工程造价鉴定费15万元(由腾鲁公司预交),因案涉工程已基本完工,双方完全可以通过结算方式确定造价金额,故此费用由腾鲁公司和中睿公司各负担7.5万元。工程质量鉴定费10万元(由中睿公司预交),中睿公司对涉案工程擅自使用后,提出工程质量鉴定,但鉴定报告未确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其余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故此费用10万元中睿公司自行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劳务工程款人民币870,860.94元〔3,470,418.56元×(1-5%)-2,233,360.38元-35,450.18元-2,092.13元-155,134元〕;

二、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宿舍楼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所欠劳务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限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造价鉴定费人民币75,000元;

四、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配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通知后,三十日内向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交付办理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相关资料(具体以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五、驳回原告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费43,600元(由腾鲁公司预交),由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00元,由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300元;反诉受理费34,843.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843.21元(由中睿公司预交),由四川中睿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081.21元,由重庆腾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郭大金

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

人民陪审员  李世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书琴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