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04民初3627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0月7日出生,上海金丝猴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大连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华,男,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连建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61.5元,退回原告261.5元。
审判员 李桂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