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民抗21号
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新华日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康乐路煤炭工业区2号地B2厂房之一。
法定代表人:廖军泰,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廊坊市英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第六大街第3幢1单元615号房。
法定代表人:彭英。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彭英,女,197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佛山市南海新华日美涂装设备有限公司、廊坊市英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彭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粤检民(行)监〔2017〕4400000026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永明
审 判 员 谭 甄
审 判 员 何曲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艾 荣
书 记 员 余嘉欣